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建设运营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建设运营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西安市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建设运营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加强助餐服务监督考核,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全、方便、健康用餐,推进老年人助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陵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老年助餐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公民。本办法所称老年助餐服务是指依托助餐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点是指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的,以解决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为目的,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高陵区备案的老年助餐服务点统一命名为“高·幸食堂”。

第五条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适当负担”的基本思路,坚持“区级指导、街道主办;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化管理、信息化支撑”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助餐服务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统筹规划、补贴资金审核、运营机构遴选审定、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负责助餐服务点的选址和建设、运营机构遴选及日常监管,承担补贴资金初审、特殊助餐对象资助身份核实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住建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指导,配合开展助餐服务点规划选址,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小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支持老年人助餐配送车辆出入通行。

财政部门将老年助餐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

宣传部、社会工作部、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慈善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点实行品牌化运营,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助餐服务点统一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制式“高·幸食堂”牌匾,由民政部门按照街道分类连续编号管理。

第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新建老年助餐服务点。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出资,新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系列服务。

(二)社区食堂+助餐服务模式。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系列服务。

(三)餐饮企业+助餐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依托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或者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门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系列服务。

(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模式。主要依托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通过多种方式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系列服务。不具备制餐条件的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和具备条件的餐饮配送企业合作开展助餐服务。

(五)医疗服务机构+助餐服务模式。主要依托辖区内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内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就医、住院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以助餐服务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壮大。

积极探索开展邻里互助和流动餐车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助餐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失能半失能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鼓励助餐机构通过“助餐点+”的模式,依法依规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看护等其他贴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第八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规划选址坚持“广覆盖、贴需求、惠民生、可触及”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基础上,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

(一)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交通便利,给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等市政条件好。

(二)选址要处于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确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一层的,应尽量设置在低层,并设有电梯或坡道助行。

(三)选址尽量临近医疗、为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机构。

(四)选址要符合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国家规定要求,远离污染源。

第九条 助餐服务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制餐和配餐功能的,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配餐功能的,应满足半成品加工需要,有餐饮单位必备的设施设备;

(二)集中就餐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六)配备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外送、用餐设备;

(七)老年助餐服务点就餐场地和餐位设置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采光良好,环境整洁;

(八)门头标识、文化墙、桌椅、制度牌、长者驿站、送餐车等“高·幸食堂”制式设施建设配备到位;

(九)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安全量化登记,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基本制度健全,落实“六公示”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均取得健康证;

(十)符合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指引其他要求。

第十条 确定选址后,助餐机构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

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机构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点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设计图纸方案复印件(验原件);

(五)街道办事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助餐服务点完成建设,助餐机构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建设完成情况,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验收。初验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与助餐服务点签订服务管理协议,明确运营模式、助餐方式、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助餐服务点完成选址、建设、验收、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后,15日内向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助餐服务点名册报市民政部门。

经验收合格,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助餐服务点,在次年可以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建设补助标准为: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其中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中央厨房应取得相应资质;取得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符合老年助餐机构验收标准,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长者驿站、送餐车等设施设备,营造孝亲敬老文化氛围;

(四)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食品安全等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主要负责人征信五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助餐服务点备案表(附件3);

(二)助餐服务点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5);

(三)助餐服务点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6)。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助餐服务点运营主体应当制定科学、详尽、务实的运营方案,运营模式符合实际,具有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坚持助餐服务公益性,按照菜价经济实惠、菜品放心便捷的定位,由经营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确定就餐价格,老年人就餐价格需在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备案,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助餐点备案价位享受优惠价格。探索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助餐服务点推广设置小份菜、半份菜、低价实惠餐等特色套餐,每日推出不少于2种、平均菜价低于周边饭店水平的爱心餐,满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用餐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助餐服务点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和优惠价格的条件下,可向社会群众开放就餐服务。具体如下:

(一)长期(超过1个月)在老年助餐服务点登记就餐的老年人享受老年餐优惠价格;

(二)临时(每周不超过2次)在老年助餐点就餐的老年人,年龄信息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可享受老年餐优惠价格;

(三)儿童在老年人陪同下到老年助餐点就餐,身高不满1.3米儿童可享受老年餐优惠价格;

(四)本区以外的老年人(身份信息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在助餐点临时就餐时原则上与本区老年人享受同等优惠;

(五)具备举办生日宴条件的老年人助餐点,可在老年人生日当天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生日宴定制及相关服务,其他助餐点可结合各自运营实际在老年人过生日当天提供相应服务;

(六)其他人员就餐时由助餐点经营主体按市场行情定价。

第十八条 助餐服务点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身份查验和优惠登记,并通过信息化媒介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民政部门加大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高效、便捷、实时、智慧的管理系统,为助餐服务点和广大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遵守操作规范、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同时要求最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健康安全、防疫安全等管理,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严守安全底线,杜绝一切风险隐患。

第二十一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应按要求悬挂标牌标识,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餐饮收费价格(老年人优惠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实行“六公示”制度。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须公示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当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区分服务人群类别,明码标价,并将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助餐方式向社会公开,及时听取老年人的就餐意见并积极改进。

第二十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提供营养指导,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有能力的运营机构应聘请公共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菜单。

第二十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提供餐食配送,送餐车应装有具备保温功能的送餐箱,保证餐品送达时温度适宜食用。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餐食食物宜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器具予以封装,出品至助餐点宜在2小时内食用完毕。鼓励在烹饪、分装、餐具和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注销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按照备案价位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运营补助。

申请就餐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社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300人次,农村地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150人次;

(二)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老年助餐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0%(附件11)。

补助标准: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按照老年用餐人次进行补助,城市地区老年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4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农村地区按照“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2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为周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符合老年人就餐服务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可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

第二十七条 申请运营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助餐服务点备案表(附件3);

(二)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7);

(三)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申请表(附件8);

(四)享受补助政策的老年人就餐记录及相关资金流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对老年助餐服务点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量化评级,指导老年助餐服务点饭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监管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原料的采购来源及进货查验的落实情况;

(四)场地流程布局、设备设施运作情况、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的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的储存条件、食品留样管理;

(五)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点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点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常态化安全监管,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民政部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助餐服务点开展年度运营服务评估,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验检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对老年助餐服务点进行管理,指导老年助餐服务点建立就餐老年人基础信息台账(附件2、附件4),对老年助餐服务点和送餐数据进行详细台账记录,作为资助补贴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在提供助餐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对已拨付的建设补贴予以追回。

(一)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二)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五)连续运营不足两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的考核以建设情况和运营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硬件设施、运营状况、人员配备、制度保证四个方面,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权重占40%,年终考核权重占60%。考核区分城市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农村老年人助餐点两个类别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以季度为单位对街道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点的就餐记录、资金流水、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平时考核按照《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点考核评分表》(附件9)。平时考核结果每季度报民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时按照《高陵区老年助餐服务点考核评分表》(附件10)执行。考核结果统筹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七条 年终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予以减分,运营优异的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一)绩效优异得分。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工作获省部级、市级表彰的加5分;依据任务推动、媒体报道、服务人数等,可增加3—5分。

(二)因运营不力被通报批评或媒体负面报道的,每出现一次减10分。

(三)当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考核不予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年终考核计分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一般。

农村地区老年人助餐点日均就餐人数达不到10人次、城市社区、餐饮企业(高校)老年人助餐点日均就餐人数达不到25人次的,考核时不得评定为良好以上档次。

第三十九条 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可申报考核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级承担。城乡老年人助餐点运营差异化较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整体偏低,无固定收入来源,居住点分散、送餐线路长、人力成本高,很难持续运营。综合参考市级运营补贴,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社区“高·幸食堂”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农村“高·幸食堂”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余不予奖励。

第四十条 考核奖励资金可以与运营补助叠加享受。

第四十一条 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民政部门发放至各老年助餐服务点,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点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以及助餐服务点运营所需的劳务费、水、电、气、暖、有线电视费、电话费、设备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老年助餐服务点,限期1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验收评估合格的继续运营,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之前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