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报告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特制定《高陵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和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所属事业单位(区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机构(各司法所)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由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文件。
3.计划规划: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事项(服务事项):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法治督导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和法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辖区各行业、各部门法治宣传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统筹协调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5.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等。
6.其他(政务动态):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gaoling.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691286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高陵区司法局(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200。传真:029-86912866。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gaoling.gov.cn/zwgk/ysqgk/ysqgkzn/list.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
联系电话:029-86912866;
传真号码:029-86912866;
邮政编码:710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