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高陵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地方政府及当地企业与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实现政、银、企和谐发展。
(三)负责做好人民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和服务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协调和服务地方金融发展改革;协调和服务地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监管,协助落实全区金融业相关考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五)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新四板”等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推动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建设,优化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速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资本市场科
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新四板”等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建设,优化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速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三)金融业务科
负责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建立政银企对接平台,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做好人民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和服务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协调和服务地方金融发展改革;协调和服务地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监管,协助落实全区金融业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四)综合科
负责机关会计核算事项;实行财务监督或会计监督;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编报预算和财务计划,负责机关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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