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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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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西安市高陵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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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5 10:05 来源:区城棚改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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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高陵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

第三条 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和文件。

(二)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综合考核、专项考核指标日常监测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有关工作,协调做好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有关融资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拟订年度实施改造项目的范围并组织实施。

(七)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报审手续以及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手续。

(八)负责和指导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协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社区建设、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

(十)督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营商环境提升、咨询服务和项目招商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十五)协调开发区做好征地拆迁、农民安置等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支持开发区建设工作部署。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综合考核等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营商环境提升、咨询服务和项目招商等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重要批示和巡视、审计、督察等反馈问题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划拨及管理工作;协调区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拨付、决算审核督促落实工作;负责中省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协调加快办理已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的相关手续;协调做好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有关融资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改造事务科。负责关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咨询、培训及贯彻落实工作,参与有关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方面配套政策和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拟订年度实施改造项目的范围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安置情况进行确认;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报审手续以及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手续;协调解决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社区建设、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成本核算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省、市、区重大决策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任务分解和指导考核具体工作。

(四)征收安置科。负责和指导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督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做好区管棚户区安置小区的验收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安置小区房屋的分配、处置工作;负责督促回迁安置小区移交社会化管理;

(五)社会事务科。负责群众咨询等事项的登记、办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报告和处置;负责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六)开发协调科。负责定期组织筹备召开我区与经开区之间的联席会议及相关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吉利汽车、兵器装备集团等重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协调牵头部门做好合作共建区域内的征地拆迁、项目落地等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做好与经开区合作共建中承担任务的落实。

(七)财税协调科。协助相关部门拟定并落实我区与经开区合作共建中财税分成、经济指标划转、经济指标统计等有关事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完成吉利、兵器装备集团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财税收入的划转等工作;协助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做好有关费用的分配和审计有关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事业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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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6-01-15 10:05 来源:区城棚改事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高陵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

第三条 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和文件。

(二)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综合考核、专项考核指标日常监测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有关工作,协调做好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有关融资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拟订年度实施改造项目的范围并组织实施。

(七)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报审手续以及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手续。

(八)负责和指导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协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社区建设、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

(十)督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营商环境提升、咨询服务和项目招商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十五)协调开发区做好征地拆迁、农民安置等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支持开发区建设工作部署。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综合考核等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营商环境提升、咨询服务和项目招商等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重要批示和巡视、审计、督察等反馈问题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划拨及管理工作;协调区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拨付、决算审核督促落实工作;负责中省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协调加快办理已列入中省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的相关手续;协调做好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有关融资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改造事务科。负责关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咨询、培训及贯彻落实工作,参与有关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方面配套政策和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拟订年度实施改造项目的范围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安置情况进行确认;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报审手续以及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手续;协调解决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社区建设、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成本核算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省、市、区重大决策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任务分解和指导考核具体工作。

(四)征收安置科。负责和指导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协调加快办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督促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做好区管棚户区安置小区的验收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全区城中村、棚户区安置小区房屋的分配、处置工作;负责督促回迁安置小区移交社会化管理;

(五)社会事务科。负责群众咨询等事项的登记、办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报告和处置;负责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六)开发协调科。负责定期组织筹备召开我区与经开区之间的联席会议及相关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吉利汽车、兵器装备集团等重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协调牵头部门做好合作共建区域内的征地拆迁、项目落地等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做好与经开区合作共建中承担任务的落实。

(七)财税协调科。协助相关部门拟定并落实我区与经开区合作共建中财税分成、经济指标划转、经济指标统计等有关事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完成吉利、兵器装备集团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财税收入的划转等工作;协助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做好有关费用的分配和审计有关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事业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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