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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审计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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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5 10:13 来源: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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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及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街办预算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区级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五)提交区审计委员会审议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按照规定,接受区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十)开始全区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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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5 10:13 来源:区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及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街办预算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区级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五)提交区审计委员会审议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按照规定,接受区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十)开始全区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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