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三农”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局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林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区林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和林业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负责对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区农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业务的领导及统筹协调。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承担农业、林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三)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和林业经济运行,承担农业、林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
(六)制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果业发展规划,负责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承担全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开展相关认证申报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机化生产的安全监理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承担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兽药药政药检相关工作。
(十)负责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及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全区植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建议。研究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程序指导申报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指导全区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责;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工作;负责审核、指导全区林业系统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全区林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的建设;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拟定全区农村部分造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和林木种子苗木基地的建设;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七)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因公出国(境)管理、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效能及政务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协调业务科室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牵头办理12345市民热线回复;负责接待群众或单位的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依法建立权力清单,规范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承担农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牵头指导协调重大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区级农业农村和林业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优化简化工作,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组织协调审批事项的勘验、论证、审核等工作。
(二)产业规划科(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负责农业农村政策综合调研,提出全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和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负责农村专项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农村改革重大项目的申报、评审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工作。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的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片区化中心社区建设工作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组织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评审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牵头组织乡村振兴发展规划的编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并牵头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区农村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开展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
(三)农业科
起草种植业、果业和渔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果业和渔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发布农情信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开展种植业、果业和渔业统计分析。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承担农业植物种子和新品种保护监管工作;承担以蔬菜为重点的“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和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指导全区果品统一证明商标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果树树苗、果品生产质量工作。负责全区渔业生态环境、水生种苗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对审核、批准交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水产养殖的科技推广,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特色与休闲农业发展和乡村三产融合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扶持项目建议,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工作,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监管。
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保护、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林业项目、畜牧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和信贷的政策制定。
牵头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工作。牵头开展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安全状况普查;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及认证后监管。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机农经科
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负责落实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职责;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改革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设;指导农村承包地管理、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农林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
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五)林政科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林业政策方针;研究制定全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林业发展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搞好依法行政工作;搞好各项林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造林绿化方面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主要林木良种之外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负责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林业行业的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受理、承办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编制、申报和审查全区林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负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畜牧兽医管理科
起草全区畜收业、饲料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饲料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牧草及其品种生产、经营管理。负责畜禽种苗培育和监管。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开展畜牧业统计分析。起草全区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负责全区执业兽医行业职业技术鉴定及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政管理。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事故仲裁。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组织实施防治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拟定动物传染病防治计划和措施。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置突发性重大动物疫病,指导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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