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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高陵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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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5 09:24 来源:高陵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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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深化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相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区民政局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区民政局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四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和婚姻登记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深化改革、行政效能、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做好资金分析、账目汇总、报表归档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指导全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综合科。

指导推进全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意见;拟订全区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措施及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培育和管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区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区内地名命名的考察、报批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管理和统计行政区划和地名资料,编制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相邻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四)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养老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政策、标准;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养老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指导落实;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相关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全区儿童收养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西安市高陵区婚姻登记处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负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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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6-01-15 09:24 来源:高陵区民政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深化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相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区民政局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区民政局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四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和婚姻登记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深化改革、行政效能、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做好资金分析、账目汇总、报表归档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指导全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综合科。

指导推进全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意见;拟订全区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措施及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培育和管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区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区内地名命名的考察、报批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管理和统计行政区划和地名资料,编制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相邻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四)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养老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政策、标准;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养老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指导落实;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相关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全区儿童收养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西安市高陵区婚姻登记处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负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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