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完成各项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员。
三、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四、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建设管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市容环境、绿化、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风、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救灾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促进村民委员会的依法建设和发挥作用。
八、向区委区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事项。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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