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网站发布信息准确、及时和网站安全、可靠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突出应用、保障安全”为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信息公开,为民服务”为宗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为民提供服务、与民互动交流、宣传促进高陵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规划和内容保障协调、督促检查、监管考核工作,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街办、各部门要履行责任,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街办、各部门要明确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责任人、工作人员(见附件1),网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上本单位责任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上述人员实行备案制,如因换岗、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进行报备。

第七条 从事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维护的工作人员以及各街办、各部门的网络信息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定期接受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街办、各部门负责保障的栏目情况详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及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任务分解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160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信件办理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160号)(高政办发〔2017〕80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五公开”信息内容保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件。

第九条  按照网站集约化及规范网站建设原则,不得随意改变网站栏目地址,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其他原因确需整合迁移栏目和内容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如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网站栏目(专题、专栏等栏目),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栏目。

第十条  各栏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先审查,后上网;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栏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规范格式和操作程序发布、维护信息,特别是要及时对公开的已经变化了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区上召开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新闻及照片,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及时将活动文字信息、照片信息上传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群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栏目领导信箱咨询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回复;通过政民互动栏目领导信箱投诉的事项,责任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受理并在网上公开受理结果;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申请公开的事项,责任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回复。

第十四条  上级转办网络反映的问题,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办理,并呈区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批示。各相关部门在接到批示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回复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发布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词。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不从事赢利性活动,不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安全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应该经常更换登录密码,确保后台密码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运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确保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否则将按照网站信息发布维护原则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日常运维保障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终政务公开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日常运维保障考评指标和要点》(见附件2),制度管理、门户保障、工作落实等方面进行抽查,并采取扣分方式计分,扣至0分为止。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个月对网站各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分两次进行检查;每季度将对政府网站各责任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年终进行总考评。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通报相关主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对整改督办落实不力的,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约谈网站栏目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对造成负面舆情的,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被省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由分管区长约谈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人员联系表

2.高陵区门户网站日常运维保障考评指标和要点

附件1

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分管领导信息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主管责任人信息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信息

网站维护保障人员

姓名及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方式

信件办理人员

姓名及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方式

备注

附件2

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日常运维保障考评指标和要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值班读网

通报批评

网站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栏目责任单位,或在通报中被点名批评的涉及栏目责任单位,每次分别扣40分、30分、20分。

媒体曝光

网站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中央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西安新闻联播、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主站媒体曝光 ,经查实属于责任单位原因的,每次扣20分;被其他主流媒体曝光的涉及栏目责任单位,每次扣5分。

严重错误

网站栏目出现严重错别字(例如,将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职务写错)、虚假或伪造内容(例如,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涉及栏目责任单位,每次扣40分。

问题地图

网站栏目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的地图,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严重问题的地图,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地图和行为的涉及栏目责任单位,每次扣20分。

安全事件

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内容失真、泄密、政治方向错误、个人隐私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栏目责任单位,每次扣40分。

旧稿新发

信息发布类信息集中发布时间与产生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现象,扣20分

门户保障

组织保障

1.未明确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领导的,扣5分;

2.未明确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信息员的,扣5分;

3.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相关人员变更未及时报备的,每次扣10分。

门户保障

内容保障

1.每月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量较少的(街办10条、其他单位5条),每月扣5分;

2.每月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审核通过率低于50%,每月扣5分;

3.协助依申请公开答复不到位的,每件扣5分;

4.对区政府门户网站约稿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10分;

5.对因区政府门户网站负责栏目内容维护不到位的,导致网友有效纠错、上级单位督办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6.纠错督办问题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7.因栏目更新不及时被省市政府通报的(工作动态类每周更新、法规文件类3个月更新、其他栏目按要求更新),每发生一起扣10分;

8.在区政府办信息公开和信件办理季度通报中被通报的单位,每次扣20分。

工作落实

材料报送

1.未及时报送发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年度计划、财政信息等材料的,每起扣10分;

2.未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每次扣5分。

信息转载

1.凡是转载信息必须为国务院、省、市政府网站信息,人民日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等官方媒体信息;

2.未按区政府办要求及时转载重大政策措施信息的,每起扣5分。

留言信件

办理

1.对网友反映的纠错信息办理不及时的(当日办结),每发生1起扣5分;

2.对互动信箱办理超过时限的(7日办结),每发生1起扣5分;

3.对网民留言回复因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5分;

4.对上级批转网络反映的问题、人民网地方留言版办理超过时限的(3个工作日),每发生1起扣10分;

5.对依申请公开办理超过时限回复的(15个工作日),每发生1起扣20分。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