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提高信息发布和内容管理的质量和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目的是保证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格式统一、形式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本规范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充实内容,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坚决杜绝常识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第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渠道。

第六条  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单位负责制,责任分工按《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办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严格履行采集、审核、报送等程序,特别是要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杜绝出现政治错误及内容差错。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网站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授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责任分工、信息发布流程负责维护相应栏目。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格式要求。信息主题要鲜明,文题相符,力求用简洁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一)标题。

报送稿件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以陈述句表达,尽量不使用标点符号,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二)内容。

1.稿件内容以陈述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2.以“年、月、日”表达,不用“今天”、“昨天”、“明天”等字样;

3.减少含糊语言;

4.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5.文中计量单位应统一格式,用中文表示;

6.明确使用中文标点符号;

7.内容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

8.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

9.中省市领导信息,均以官方媒体为准。

(三)用语。

报送稿件内容采用的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报送时应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修改,如将“我市”改为“西安市”,“我部门”改为“高陵区**局”“高陵区**办公室”“**高陵分局”等。

(四)注意事项。

1.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及信息审核表,发布信息以附件(word)形式存档;

2.文中的图片以附件形式报送,并注明标题,图片为.jpg格式,宽度为500像素保持纵横比;

3.信息中应注明作者、来源;

4.严格控制信息时效性,时效超过一周均不采用;

5.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应做好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应按照《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三条  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事件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