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农业产业发展中心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府政务公开办的指导支持下,区张卜农业产业发展中心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多项制度,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公众,深化政务公开,强化交流互动,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区张卜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和工作职责,制定了工作计划,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工作机构负责、有专人承办,有计划安排。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工作,从源头上介入对文件公开属性认定的工作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同时,严格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四个原则,切实做好公告公示、部门等栏目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平台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了舆论热点应对的工作力度,及时澄清社会关切的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做到信息发布及时,内容准确完整,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和利益关切。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根据工作要求,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动态信息、专题专栏等相关栏目信息保障工作。2025年,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共计0条。2.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区张卜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公开内容全面性与精细化不足。虽能主动公开聚焦机构职能、办事指南等基础信息,但存在信息公开量较低,信息公开类别、内容不够丰富,存在信息时效性较低的现象。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单位将继续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落实2022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扎实有效地完成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的学习,规范信息主动公开操作流程,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公开。二是提升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