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6〕4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零售摊点销售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回收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十六)至2016年2月29日(农历二月廿二)。

二、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抽调公安、安监、供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管办),办公室设在区供销合作社,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三、全区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区供销合作社下属的高陵区福祥烟花爆竹公司统一归口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防伪标识。

四、凡是在我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报名参加区安监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后到区安监局领取《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并与区烟管办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责任书》。经营户必须将一证一书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五、烟花爆竹销售结束后,区供销合作社要及时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并将回收的烟花爆竹存入区福祥烟花爆竹公司专用仓库统一免费保存。

六、区安委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储存的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广大城乡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从合法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在安全区域内燃放,确保人身财产安全。鼓励和欢迎举报、投诉涉嫌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凡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九、建议广大城乡居民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西安市高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6917200

高陵公安分局86759752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6912315

西安市高陵区供销合作社 86911522

西安市高陵区烟花爆竹稽查队 86081588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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