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西安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地税发〔2001〕103号)精神,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镇街、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外,再发生向个人支付其他所得时,要计算应纳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四、县地税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依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高陵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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