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西安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地税发〔2001〕103号)精神,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镇街、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外,再发生向个人支付其他所得时,要计算应纳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四、县地税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依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高陵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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