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陵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高陵县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实施办法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新要求,广泛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现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支持地方政府开展耕地补偿”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完善耕地保护激励奖励机制”的要求,创新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县政府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保护范围是指依据《高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所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保护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承担基层耕地保护责任的镇街(管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年度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给予责任人奖励以及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考核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办法,积极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到基层领导干部考核。县政府于每年初与镇街(管委会)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镇街(管委会)承担基层耕地保护的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行为的打击力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履行村级耕地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制度。
第二章 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来源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基金首次启动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000万元,将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转移支付基金50万元。
第八条 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基金设立的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对保护耕地资源的捐助。
第九条 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管理。每年度按照县政府耕地保护考核结果拨付年度激励奖励资金。
第三章 耕地保护激励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奖励的对象是依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较好的镇街(管委会)负责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向耕地保护较好的区域安排项目专项资金;对积极提供、举报重大土地违法用地线索的村民群众给予奖励;对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表现突出的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激励奖励具体标准依据年度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耕地保护补偿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人、个人激励奖励主要为通报表扬及奖金。
第十三条 获得耕地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的区域,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村容村貌建设,以提高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
第五章 耕地保护激励奖励考核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奖励考核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参照国土资源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斑、年度监测卫片图斑、日常动态巡查结果、群众违法违规用地举报及信访等,综合评估镇街(管委会)及村组区域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镇街(管委会)及村组凡发生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取消年终评选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镇街(管委会)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严格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镇街(管委会)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季度召开土地违法形势分析会,对违法形势严重的镇街(管委会)及村组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对全年土地违法比例达到或超过15%的进行问责,对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也要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它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镇街(管委会)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破坏、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或非法转让、倒卖、获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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