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翻一番,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提升全覆盖”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
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1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9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省级财政负担5元,市级财政负担30元,县级财政负担100元。
被征地农民及转户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2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省级财政负担5元,市级财政负担30元,被征地农民社保金负担170元。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2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省级财政负担5元,市级财政负担30元,县级财政负担170元。
特此通知。
高陵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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