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陵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陵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以下 简称“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 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 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补偿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补偿标准实施责任主体

各镇街(管委会)是实施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清点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做好征地勘测定界工作,积极配合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等工作。各种补偿清册(一式三份)须经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附着物所有权人、镇政府(街办、管委会)负责人、国土资源局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备案至国土资源局。

三、认真组织实施补偿标准

该补偿标准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补偿,不允许采取任何方式压低、提高补偿标准,或者以签订附加协议等形式变更补偿标准。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补偿标准实施前后 的衔接工作,针对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因实施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名 称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砖混果林房、井房

平方米

380元

砖木果林房、井房

平方米

200-280元

坟地

1500元

火葬5000元(镇街、管委会负责落实)

窑洞

平方米

100-200元

水井

20-50米 100元

50-80米 120元

80米以上 150元

油菜地

1500元

水泥路

平方米

路面厚度15㎝以下 40-50元

路面厚度15-25㎝ 50-70元

U型渠

30# 30元

40# 40元

50# 50元

60# 60元

100# 100元

土渠

10元

大棚

平方米

日光大棚 25-55元

塑料大棚 15-25元

简易大棚 5-10元

菜地

2000元

沙石路

平方米

10-30元

果园

2000-6000元

地埋线

10-20元

电杆

200元

杂树

50-100元

渔池

平方米

10-30元

围墙

12# 120元

墙高2.2-3.0米

24# 240元

钢管彩钢棚

平方米

60元

其它作物

根据当地时置价确定

苗圃、药材、特种作物

资质单位评估定价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