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1号)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高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13年2月4日起统一执行。现就有关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在本县境内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 目的建筑面积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类别标准计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别划分

一类区:高陵县泾河工业园区和渭北工业区高陵装备工业组团(包括临潼现代工业组团在高陵区域内的发展备用地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西、南均至县界;北至西咸北环线(不包括高陵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类区:高陵县城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南北规划路,西至南北五号路,南至西高路向南1000米,北至二级网化路。

三类区:除各类工业园区和高陵县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镇政府(街办、管委会)所在地规划区范围。

(二)各类别收费标准

一类区:按照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二类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三类区: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征。

对不便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造价的5%计征。

三、管理措施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2.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3.列入本县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按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安排。

(四)2009 年 5 月 18 日高发〔2009〕25 号文件和 2006 年12月31日高政发〔2006〕67号文件发布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规定同时废止。

高陵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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