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区政府决定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高政发〔2024〕8号)中《西安市高陵区下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内容作以下调整:
收回《事项清单》中第2项、第3项、第8项、第12项、第18项、第23项,以及第4项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上述行政执法权事项收回后仍由原区级相应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街道不再实施。
调整后,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
附件:西安市高陵区下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西安市高陵区下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承担部门 | 下放街道 |
1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2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备注:鹿苑城区仍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
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备注:鹿苑城区仍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
4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5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9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0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1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2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区住建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4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5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6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