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21〕1号)中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21〕1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
三、征地过程中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办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全区土地征收工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公布的补偿标准,确定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63020元/亩统一执行。
七、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附件: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