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西安市高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市环发〔2019〕49号)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执行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地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2015.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7.06);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01);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
(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版)。
四、禁养区范围
(一)水源地保护区:高陵区泾渭工业园水源地、西安市张卜水源地、高陵区自来水厂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其余乡镇级和村级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市建成区和各街办政府所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积极主动落实环保设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农业、生态环境、规划、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新、扩、改建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新、扩、改建规模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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