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西安市高陵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17〕106号),防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风险,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善登记制度。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流入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登记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条 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证》需通过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缴纳风险保障金两种形式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条 提供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机构,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条 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拖欠流转费,数额相当于四个月的租金;发生拖欠时,流出方或村集体经流入方同意,或经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提取。
第五条 以下七种情况,流入方可以不缴纳风险保障金:
1.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
2.不改变土地面貌、种植不超过一年期限作物的;
3.以互换、转让、入股形式流转的;
4.村组集体“反包倒租”后自主经营的;
5.已经支付合同剩余年限流转费的;
6.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无须缴纳或已有其他约定的;
7.村组集体绝对或相对控股的。
第六条 流入方在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依规依约复垦或平整土地;也可以与流出方协商,将剩余地面附着物与将土地恢复原貌的费用折算冲抵。
第七条 流入方按照本办法进行风险保障时,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与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进行折算冲抵、多退少补。
第八条 流转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经流出方书面同意的,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九条 我区现行的“风险保证金”,更改为风险保障金,仍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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