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合理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全流程分工协作共同监督的方式进行。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设计及概算、监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建设质量;区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及招标限价的审核、工程款项的拨付;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工程变更具体参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2号令)执行。
第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会同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区委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由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进行项目备案;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九条 区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力和水平;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 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通过依法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多家一定时期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委托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在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进行选定,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区审计局。
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根据抄送和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关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报区政府、区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区审计局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及新社区建设、学校及医院等工程应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于三十日内向区审计局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以及本级政府和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整改。
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区审计局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整改的情况。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发现违反行业规定及其他规定的,可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项目绩效等进行审计。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四)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六)项目管理中是否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
(七)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八)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一)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十三)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等方面;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决,区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区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审计的各项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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