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殡葬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7届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西安市高陵区殡葬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及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火葬区的通知》(陕民发〔2015〕45号)规定,我区于2015年8月1日起全域划为火化区,凡高陵行政区域内新死亡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葬。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要坚持现有坟头杜绝增量、消减存量的原则,通过征地迁移火化、平坟还耕等措施,改革土葬、治理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人居环境。
第四条 全区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鼓励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绿色低碳祭扫,宣传倡导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健康文明活动。
第五条 殡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区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各街办为成员单位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传达学习中省市殡葬改革相关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相关措施,并就殡葬管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负责对全区散埋乱葬、土葬等违规问题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向各责任单位反馈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每月对各成员单位殡葬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区通报。
区纪委监委负责依据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各单位落实殡葬改革政策不力以及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查处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融媒体中心配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公安高陵分局负责做好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国土高陵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墓、葬坟等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殡葬惠民政策经费的落实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会同区民政局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及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丧事活动中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妨碍公共秩序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费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区各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信息,告知区民政局,实现信息共享。
区级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职工干部及其家属、直系亲属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民、村民丧事活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所辖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人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供殡葬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和散埋乱葬问题的治理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殡葬改革政策入户宣讲与推进工作,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提供殡葬信息,协助街道办及相关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第二章 殡葬惠民政策
第六条 坚持政府补贴、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区政府每年拿出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行。
第七条 凡具有高陵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后,其亲属自愿将其遗体实行火化,给予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纸棺、骨灰盒)费用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选择以骨灰寄存方式存放在奉正迁安园公益性公墓的,免除20年骨灰寄存费。对选择墓穴安葬方式的再给予一次性500元安放补助。
第八条 凡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去世后火化的,免除20年的骨灰寄存费,对选择墓穴安葬的,购墓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减半收取。
第九条 凡全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区各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不享受殡葬惠民政策。
第三章 党员、干部、职工殡葬管理
第十条 党员、干部、职工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在职的以及离退休人员。
全区的党员、干部、职工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并将火化后的骨灰以骨灰寄存或骨灰安放的方式安置在公墓内,禁止违规建墓、违规土葬、散埋乱葬或骨灰二次装棺再葬。凡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党员、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逝者生前所在单位需凭火化证、骨灰寄存证或安放证等相关证件为其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发放手续。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已发放的要全部收回。
第四章 普通城乡居民殡葬管理
第十一条 凡具有高陵区户籍的农村和社区居民群众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殡葬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对于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劝阻工作,杜绝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问题的发生。
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需凭逝者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或安放证等相关证件为其办理基本丧葬费发放手续。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发放基本丧葬费。各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为其丧属在办理基本丧葬费发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去世后,一律按照我区被划为火葬区的规定实行火葬,且不享受我区的殡葬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对自愿参与殡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信仰宗教的居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时,应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十四条 殡葬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公安高陵分局、国土高陵分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要组建殡葬改革网格员队伍,明确专人、夯实职责,建立信息上报和共享制度,对发现的散埋乱葬、新死亡人员等情况,网格员第一时间反馈至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处置存在问题,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章 殡葬用品和丧葬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殡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遗体接运须由殡仪馆、火葬场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运输遗体。
第十八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旧坟迁移
第十九条 因征地开发的旧坟迁移火化,所需迁坟费用由征地企业或相关单位全额承担,火化后的骨灰统一寄存在高陵区奉正迁安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各街办要加强同殡仪馆和区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的工作协调,由殡仪馆收取基本殡葬服务费,骨灰存放费用由街办拨付给区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账户,不得发给丧属。丧属需要购买墓穴的,按照墓穴售卖价格补交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对“三沿五区”(三沿指:铁路、公路、河道两侧;五区指: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范围的散埋乱葬坟地进行迁移的,所需迁坟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违规土葬、散埋乱葬或骨灰二次装棺再葬的,由民政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组织、纪律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辖区内行政村出现新坟头的,组织、民政部门扣除相应行政村“两委会”及监委会主要负责人全年绩效工资,并由街道党工委追究相关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卫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私自运送遗体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区级殡葬管理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组织、纪律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业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员、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或直系亲属死亡后,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区的党员、干部死亡后,其家属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由所在街道党工委追究相关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高陵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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