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西安市高陵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类型。
第三条 高陵辖区内从事装配式建筑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相关企业以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新建建筑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且装配率不低于20%。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城改拆迁安置房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且装配率不低于30%。混凝土结构的装配率按照±0.000以上预制部分混凝土构件的体积W(m3)/±0.000以上部分全部混凝土构件体积X(m3)×100%计算。
第五条 高陵区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是高陵区推进辖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由区政府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国土高陵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
第六条 2019年1月1日起,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我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财政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装配式构件投入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第八条 国土高陵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从2019年起,每年在招拍挂土地中要有不低于25%的用地,明确出让条件为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以后每年度增长不低于5个百分点,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第九条 区发改委利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规划高陵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高陵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高陵区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文件要求进行告知,由建设单位对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承诺。并按照建设单位的承诺,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负责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适合工厂预制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负责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 负责装配式建筑工程优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陵新技术企业。在本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区人社局负责配合辖区建筑类企业做好装配式建筑各层次、各类型人才的需求统计,配合企业做好工程技术、管理人才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培育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增设相关培训课程,加快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能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财政支持、税费政策,补助奖励标准,对应省市级财政补贴办法出台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辖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引导大型企业探索以参股、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经营、实施扩张。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高陵分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激励政策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绘制节点详图;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部分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审查装配率指标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送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增加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的审查。装配式建筑要求一旦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预制构件安装工人和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一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所有构件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将装配式建筑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建筑节能认定范围,否则不予参加建筑节能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应建而未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的,将被列为失信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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