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资产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西安市高陵区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理顺村经关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西安市高陵区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分账管理,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既要确保村委会的正常运转,又要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更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务求实效。

第三条  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组),可以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开设基本账户。

第四条  申请分账管理的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组织坚强有力,能够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各项制度健全、切合本村实际、操作性强,内部管理机制规范;

(三)清产核资、折股量化、颁发《股权证》等已经完成;

(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思路清晰可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之间的资金资产资源权属明确;

(五)具有相应能力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核算;

(六)熟悉并遵守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规定。

第五条  申请分账管理的村(组),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区农经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分账管理后,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村委会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属于集体的资金,应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资金量大的,不宜一次性转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流程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监委集体审核、村监委主任、村委会主任签字;报经村党组织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报账;

(二)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三)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并规范履行“三资”上传上报程序。

第七条  未实行分账管理的村(组),以及分账管理后的村委会财务,所有收支仍然全部纳入以村委会名义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严禁“账外账”。除提高支出审批权限外,其它方面仍然全部沿用现行“村财乡管”的各种管理规定:

(一)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支出及村干部薪金补助、补贴等财政资金,由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二)2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同时交村监委主任及一名群众代表审核,并分别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

(三)10000元以上支出,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再由村书记、村主任、村监委主任分别在原始单据和《财务支出审核单》上审批、审核签字,并附会议记录。

第八条  因改革需要,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已有资金进入的,应加强管理,在实施“分账管理”前,非经街道同意,不得再进入资金。

第九条  分账管理后,各街道要进行为期2个月的跟踪指导研判;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分账管理后出现问题较多的村(组),应中止分账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要自觉接受街道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审计。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按照要求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集体工程建设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招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具备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确属时间紧迫、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法律法规未要求必须招投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街道,各村结合各自实际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具体操作细节。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农经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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