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西安市高陵区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做好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圆满完成五年治理工作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
(二)规划高陵分局、国土高陵分局、环保高陵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
二、考核依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2号)和《中共高陵区委办公室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17〕105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进一步加强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173号),对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日常巡查情况、发现报告、劝阻制止及快速处置情况;防止突击抢建情况;处理信访、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情况;督促指导村(社区)、物业企业加强对辖区巡查管理情况;存量违法建设清查摸底及处理情况;拆除违法建设情况;领导批转、各级交办、媒体曝光事项核查处理情况;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区级各有关部门:违法建设清查摸底情况;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情况;完成区“两拆办”交办的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反馈情况;配合区“两拆”办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其它需列入考核的内容由区“两拆办”研究确定。
四、计分办法
考核计分采取基础分百分制,日常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其中,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分。
(一)各街道办事处(基础分100分)
1.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10分)
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机构健全、方案完善、计划周密计满 分,缺一项扣2分。
2.存量违法建设清查摸底情况(20分)
清查摸底工作组织严密,资料准确详实,报送及时计满分,未及时报送的扣5分,漏报、瞒报扣10分。
3.依法处理存量违法建设情况(30分)
(1)年度、月度拆除计划任务清晰并按计划逐项落实、拆除方案和维稳风险评估有预案且落实到位计满分;没有拆除任务计划安排、拆除方案和维稳风险评估预案的计0分,缺一项扣1分(5分)
(2)按时完成存量违法建设治理任务(25分)
完成任务大于90%(含90%)小于95%的,扣10分;完成任务大于70%(含70%)小于90%的,扣15分;完成任务大于50%(含50%)小于70%的,扣20分;完成任务小于50%的计0分。
4.拆除新增违法建设情况(30分)
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当年拆除率为100% 的计满分;当年拆除率小于100%的计0分。
5.领导批转、交办、媒体曝光事项完成情况(10分)
领导批转、交办、媒体曝光事项认真落实并按时回复;未落 实的每1件扣2分,落实后未及时回复的每1件扣1分,扣完为止。
(二)区级部门(基础分100分)
1.组织严密、及时完成违法建设清查摸底工作任务(10分);
2.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处理工作(40分);
3.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处理工作(40分);
4.按时查处区“两拆办”交办案件并书面反馈(10分)。
五、程序方法
(一)任务确定
区“两拆办”每年下达年度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标准和要求。
(二)日常考核
考核分为检查督导、月通报、半年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
1.检查督导。区两拆办牵头,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治违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考核, 实行工作台账管理;同时,对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治理项目采取专项督办的办法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治, 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各责任单位日常考核成绩;
2.月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时上报相关报表,由区两拆办每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
3.半年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每年6月、11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由区两拆办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名通报。
(三)年终考核
按照全区考核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区“两拆办”负责,对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各责任单位治违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考核办。
六、结果运用
(一)治违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二)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区“两拆办”向各责任单位书面反馈治违工作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和意见建议;对治违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由区“两拆办”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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