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高陵区“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建立健全高陵区“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体系,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17〕37号)和《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交发〔2017〕10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交通运输部、省、市、区确定的主要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相关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导考评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评实行逐级督导考评制,分为省、市、区三级。省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级督导考评对象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单位。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 “四好农村路”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
第二章 督导考评内容
第五条 我区督导考评内容包括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政策法规保障考评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对国家、省、市、区“四好农村路”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区级相关制度制定情况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省、市“四好农村路”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二)区级人民政府出台“四好农村路”支持政策和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三)区级“四好农村路”建设方案制定、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推动、示范县创建和政策激励等情况。
第七条 “建设好”以建设任务完成、资金投入和质量控制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区上制定的脱贫攻坚保底性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设资金筹集及规范使用情况。
(三)安全生命防护和危桥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区级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建设质量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情况、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变更控制情况、“六位一体”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情况,以及新改建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及质量达标情况。
(六)农村公路建设“三同时”、“七公开”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管理好”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路产保护和路域环境治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街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村级议事机制建立情况。
(二)管理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情况。
(三)推进农村公路依法治路建设,路政管理制度和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情况。路产路权保护情况,路政案件的处理和结案情况,以及超限运输治理和常态化流动检测开展情况。
(四)路域环境治理以及“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情况。
第九条 “养护好”以养护资金保障、养护工程开展、路况水平和行业管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情况。
(二)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及质量情况。
(三)农村公路经常性养护开展情况,优、良、中等路率目标完成情况。
(四)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要求,养护管理规范化情况,路况检测、评定和决策科学化情况。
(五)养护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开展情况。
第十条 “运营好”以客货运发展情况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备条件的街办、建制村通客车情况。
(二)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情况。
(三)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
(四)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情况。
第三章 督导考评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导考评工作流程原则上按印发督导通知、组成督导考评工作组、实地督导考评、印发督导考评情况通报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督导考评实行督导考评工作组负责制。
我区督导考评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可采用自检、交叉互检、委托第三方检查或检测等方式进行。组长原则上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我区督导考评应覆盖辖区全部农村公路,督导相关要求由区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四章 督导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区级督导考评结果由区交通运输局通报,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督导考评通报的一个月内向督导部门反馈整改方案,及时报告阶段性整改成果,并将存在问题列为下次督导考评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 区级督导考评结果作为市交通运输局评判我区“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政府目标任务考核、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结果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级督导考评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区“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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