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西安市高陵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9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在我区的蔓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传染病。“十二五”期间,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五扩大、六加强”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无注射吸毒、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经性传播得到有效控制,全区整体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高陵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然而,目前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仍然艰巨。老问题是仍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新问题是经性传播成为最主要的传播方式,且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居高不下,近年来青年人感染人数持续增加,老年人口病例日益增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安全性行为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高危行为的隐蔽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目前仍需长期不懈的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坚持艾滋病专病专防策略,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高陵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攻坚克难。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继续预防输血传播、母婴传播和吸毒注射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社会歧视,力争实现全区新发感染率整体下降的目标。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

3.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宣传、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艾滋病宣传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区委党校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区民政(民宗)、文体广电旅游、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本地实际,做好大众人群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各部门要将防治知识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艾滋病,积极预防艾滋病,主动参与防治工作,要结合每年12月“艾滋病专题宣传月”,在全区开展“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同时,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了解认识艾滋病,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偏见,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1)教育、卫计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加强艾滋病警示性教育,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4课时),设置校园宣传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一步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要建立约谈机制,对疫情严重学校要约谈一把手,对艾防工作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的学校进行通报。

(2)卫计、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科技、农林、文体广电旅游和卫计等部门要结合支农、惠农、健康扶贫活动,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并在各劳务市场开展宣传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车站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要在汽车站设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上张贴宣传画,播放音像宣传品,在候车室免费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建住、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工地民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教育。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公安、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要敦促宾馆(旅店)、招待所、旅行社、发廊、洗浴、足浴等服务行业在登记服务台放置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3)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定期对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

(4)民政、文体广电旅游、卫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卫生院要定期开展老年人口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5)各街办要督促社区、村定期组织辖区内出租屋、路边店和外来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预防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公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卫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陕西省预防艾滋病实施安全套免费提供全覆盖》措施,在宾馆(旅店)和可能提供留宿的场所免费放置安全套;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在校园设置安全套自助取套设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将艾滋病与梅毒等性病的防治有机结合,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在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同时开展梅毒筛查,筛查率要达到100%。

3.防范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防范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计、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检测机构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检测策略和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推广快速检测和自我检测,提高检测效果。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需要进行的CD4+T淋巴细胞和HIV-1病毒载量检测等相关检测,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提供更便捷的检测服务。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计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数据核查,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强化利用和分析能力,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增加、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卫计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预防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工作,杜绝新传播途径的产生。

1.落实预防输血传播工作。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计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计部门要落实抗病毒治疗和中医药治疗职能,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随访管理,减少发病和进一步传播。落实感染者和病人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制度,保障就医权益。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卫计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工作。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积极建立帮扶机制,借助一对一关爱平台,对贫困感染者开展帮扶,疾控与抗病毒治疗医院沟通协调,适度减免贫困感染者服药期间的检测费用。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4.落实工伤政策。要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待遇,加强关怀照顾,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积极主动为各部门、各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区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保障防治经费,强化绩效考核。卫计部门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把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督导与评估

区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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