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资金变股金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资金变股金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西安市高陵区资金变股金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陕西省“三变”改革工作导引》(陕农业发〔2017〕89号)和《西安市高陵区“抓改革 促三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高农改办发〔2017〕6号)、《高陵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高农改办发〔2017〕5号)、《高陵区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将集体资金作为村集体股金,入股到经营主体获取股金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贫困农户、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为规范资金变股金的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股资金范围

本办法的“入股资金”指各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村集体积累的自有资金、个人或社会捐助的资金以及其他投入到农村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  入股主体

入股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须将直接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入股资金按人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将间接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入股资金按人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量化资金范围、股份设置原则、股份量化人员及标准,将资金总额以股份或份额形式确定给成员,并在《股权证书》、账目清册中载明。

第三条  承接主体

入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四条  资金入股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参股到其他经营主体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入股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对入股资金按照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明细台账,并报街办审定。

(二)选择合作对象。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对象,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三)商议股权比例。集体经济组织与承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合理商议股金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

(四)制定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股权收益,优先考虑贫困农户,合理确定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农户、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扶贫开发资金入股的股权收益在分配时必须覆盖贫困农户。

(五)制定入股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资金、入股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报街办审批,并由街办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项目主管部门。

(六)签订合作协议。入股资金的合同协议,须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入股资金数额,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街办将签订的合同协议报送区农经局、财政局。

(七)入股资金划拨。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内容及进展情况,经街办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将入股资金由集体账户划拨到承接主体账户。

(八)收益分配。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收益的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农户及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滚动发展、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

第五条  股金退出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入股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连续3年出现经营亏损,无法确保项目农户、贫困农户的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资金,直接划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选择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主体至少每半年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二)资金变股金须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接受成员监督。

(三)资金变股金须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并接受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农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成员利益。

第七条  风险防范

(一)区级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变股金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金变股金工作。建立区级统筹、街办负责、村组实施的工作机制。街办对资金变股金工作统筹管理,规范运作。

(二)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入股资金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无收益时优先对贫困农户进行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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