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陵区城乡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按照《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市民发〔2015〕325号)规定,结合脱贫攻坚要求,就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指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三、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参照《西安市高陵区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高民发〔2016〕41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该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住院结算票据时间为准)。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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