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按照《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市民发〔2015〕325号)规定,结合脱贫攻坚要求,就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指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三、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参照《西安市高陵区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高民发〔2016〕41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该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住院结算票据时间为准)。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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