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任务越来越重,规范化要求越来越严,社会的关注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各街办、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地位,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建设产业优化、生态优美、百姓富裕、社会和谐的新高陵提供有力保障。
二、社会救助工作覆盖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强化街办审核主体和民政审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在审核审批之前必须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区民政局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的核查管理。对已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区民政局、各街办要准确把握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
(三)受灾人员救助。区民政局要健全区级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区民政局、区卫计局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提高医疗救助实效,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临时救助。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区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六)教育救助。区民政局、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区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八)殡葬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失独家庭夫妇及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等困难对象,区民政局要提供殡葬救助。
三、强化职责,明确分工
各街办、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各街办: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受理、调查核对和审核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村(社区)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按照社会救助工作首问负责制,及时协调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本辖区留守儿童、流浪人员家庭的帮扶、安抚工作,对在驻地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会同辖区派出所引导、劝离、护送至区救助管理站接送救助;结合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按市上每1万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工作专职人员的标准,从街办现有正式干部中将专职人员调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各类救助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及流浪人员家庭的帮扶;指导各村(社区)干部及包村干部做好民政惠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发现和上报各类救助对象收入、财产、户籍和人员变化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发挥指导、支持和监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各街办、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街办审核通过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审批,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做好受助人员的接送和护送返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保障,保障民政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特别是在区级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中按3%-5%的比例单独列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中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信息。
公安高陵分局:负责按时提供申请家庭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信息、户籍信息;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及护送。
区城市管理局职责:负责执行公务时,对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及护送。
区人社局:负责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实现就业;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险金待遇等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区卫计局: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建住局:负责落实城镇公租房政策以及实施住房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负责按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房产信息。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按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或投资企业的纳税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减免政策;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区司法局:负责城乡经济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纠纷调解,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因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等基础统计信息。
区信访局: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编办:负责落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区考核办: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
区金融办:负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行高陵支行:负责指导银行业各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区电视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与区民政局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办、各相关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各街办作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主体单位,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用心抓,充分发挥村组(社区)和包村干部的作用,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把困难群众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街办要畅通为民渠道,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坚持社会救助政策长期公示制度,在各行政村(社区)人口集中的地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区电视台要开设专题栏目,及时曝光民政政策执行过程中缩水走样、优亲厚友等现象,切实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强化任务考核。区考核办要完善目标考核制度,从工作目标、业务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对干部进行严格考核,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各街办要加强对各行政村(社区)干部、包村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奖惩,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其公平公正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四)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西安市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效能低下,以致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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