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确保预警行动及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控制人为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降低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6〕7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16〕50号)进行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暴、扬沙、浮尘、臭氧等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同步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管理,做好日常监测。
1.4.3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街镇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内统筹实施预警、响应工作。
1.4.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及关系
《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区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重污染应急指挥中心
区政府成立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各街办、镇政府、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住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高陵分局、环保高陵分局、国土高陵分局、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区气象局、区工业和商务局、区应急办、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治污减霾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治污减霾办主任担任。负责组织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开展。
2.2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规定;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各单位之间协调工作。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行动指令,及时启动(或解除)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2.3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工作;
(2)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掌握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执行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和上级部门报送响应启动、解除等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确定的应急预警、响应等级,及时发布预警行动指令启动(或解除)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响应;
(6)指导各成员单位拟订或修订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上报预案进行审核备案,并对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7)组织开展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及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对各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加强检查和指导;
(8)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街办、镇政府: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区治污减霾办:负责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解除),及时启动(或解除)区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下发的《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通知单》,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高陵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控制机动车排放应急方案(限行措施);会同环保高陵分局落实对冒黑烟车辆的检查。
区卫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区教育局:督导全区幼儿园、中小学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
区建住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类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分级分类扬尘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力量,延长营运时间,保障群众出行;加强公路养护保洁人员教育,杜绝所辖区域内焚烧问题发生。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城区道路清扫扬尘控制预案,组织落实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措施落实,制定渣土清运作业审批制度,并监督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区煤炭交易市场煤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区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监督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优质煤供应;督促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环保高陵分局:负责全区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落实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和中化近代环保化工有限公司驻厂监管制度;负责全区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高陵分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沙场、白灰厂、砖厂扬尘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
区气象局:负责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报、预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落实各项限排措施。
区法制办:负责对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区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情况、预警、应急响应协调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执行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等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不力的行政监察对象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预警发布
3.1预警分级
蓝色预警:预测未来全区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全区将出现48小时以上重度污染天气(200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全区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严重污染天气(300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全区将出现24小时以上AQI≥500,或已启动Ⅱ级响应48小时后,监测数值无明显下降趋势,发布红色预警。
3.2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经区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发布相应预警信息。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AQI<100)时自动解除。
3.3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的展开依据《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执行,内容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
3.3.1蓝色预警行动
(一)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在全区发布蓝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区教育局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三)环保高陵分局加强排污企业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监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出土工地、取土点以及各类堆场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
(五)各街办、镇政府、区交通运输局、高陵公路段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道路扬尘污染。
3.3.2黄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蓝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在全区发布黄色预警行动信息;
(二)环保高陵分局通知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工业锅炉做好使用优质燃煤的准备;
(三)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限行和引导重型载货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准备;
(四)区建住局通知全区涉土作业施工单位做好停工准备;
(五)区城市管理局暂停建筑垃圾清运审批,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通知涉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做好停工准备;
(六)区工业和商务局通知各煤炭交易市场做好停止煤炭筛选作业准备;
(七)区气象局做好人工增雨(雪)作业准备;
(八)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汽修企业检查;做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准备,向社会公布运力调整情况。
3.3.3橙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黄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在全区发布橙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简易型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应急措施。建议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区教育局通知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做好停止户外活动准备;
(三)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限行的准备;
(四)环保高陵分局通知20蒸吨(不含)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做好停止运行准备;
(五)区建住局通知各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停止室外作业、两类企业停止生产的准备;
(六)全区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做好污染减排30%准备。
3.3.4红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橙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在全区发布红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简易型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二)区教育局通知全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三)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50%以上(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限行的准备工作;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四)环保高陵分局通知辖区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做好污染物减排50%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预测未来我区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
4.1.2当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中度污染(AQI>150)持续超过24小时,或监测数据达到重度污染(AQI>2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Ⅲ级响应。
4.1.3当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重度污染(AQI>200)持续超过6小时,或监测数据达到严重污染(AQI>3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Ⅱ级响应。
4.1.4当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严重污染(AQI>300)持续超过12小时,或监测数据(AQI>5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Ⅰ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信息,经区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发布启动响应信息。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行动内容即为响应措施。
4.3.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环保高陵分局通知各燃煤锅炉使用优质燃煤;
(二)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限行和引导重型载货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工作;
(三)区建住局通知辖区涉土作业施工单位停工;
(四)区城市管理局停止建筑垃圾清运审批,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通知涉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停工;
(五)区工业和商务局通知各煤炭交易市场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六)区气象局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区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4.3.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行动:
(一)区教育局通知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二)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禁限行工作;
(三)环保高陵分局通知20蒸吨(不含)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停止运行,并做好驻厂监管工作;通知高陵鹿城供热公司强化减排措施,在保证供热、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再减排30%;
(四)区建住局通知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五)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发布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行动:
(一)区教育局通知全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二)公安高陵分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5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三)环保高陵分局通知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强化减排措施,在保证供热、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减排50%;
(四)区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发布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信息公开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区新闻中心提供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通知后,通过电视、广播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治污减霾办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子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及《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对各街镇、各部门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4.6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响应(解除)通知,及时解除应急响应。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5.评估总结
每年11月至次年4月1日,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应急响应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应急响应总结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个工作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分别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资金、物资、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落实相应调整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为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街办、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对洒水、抑尘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2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器材、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器材、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区政府值班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及各街镇卫生所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5制度保障
涉及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区治污减霾办会同区应急办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2预案演练
区治污减霾办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内容。
7.3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预案报备
各街办、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详细编制限停、限产及企业关停目录,报送区治污减霾办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雾:雾以水气为主,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雾分为轻雾、雾、大雾、浓雾及强浓雾等几个等级。比较常见的大雾预警是水平能见度500—1000米。
霾: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km以下的一种天气现象,相对湿度一般在80%以下。
雾霾: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是相对湿度在80%—90%之前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雾霾发生时,空气不易流动,影响空气质量,我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雾霾天气”。
特种车辆:(1)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牌号(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8.2应急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治污减霾办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