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居民免费参加新农合全覆盖工作成果,确保新农合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原则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630元/人·年,其中个人应缴纳150元/人·年,个人参合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资助。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严格审核参合对象,以户籍为准,整户逐人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严禁重复登记。二是零收费原则。个人参合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资助,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群众参合相关费用。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要按规定开展登记造册、信息修订、签字确认等工作,杜绝冒名顶替、签假名、代签字的现象,出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按要求规范填写《合疗证》相关栏目;要及时以村组为单位公布人员名单,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是不得重复享受原则。农村居民按照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重复享受待遇。五是连续参合原则。凡中断参合后重新参合的要收取2010年后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二、基金收缴时限任务和操作程序
(一) 时限任务。
基金收缴工作时限为2016年11月14日-12月31日,基金收缴以各街镇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五保户、低保户、计生户和生活困难人员参合率均应达到100%。
(二) 操作程序。
资金收取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登记核实阶段(11月14日—11月24日)。各街镇按照《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对辖区参合对象进行核实,并由各户内人员签字确认。
对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由区民政局统一给各街镇提供名册,各街镇进行参合人员信息维护。
对于农村已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政策生育并采取相应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和子女死亡的现无子女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区卫计局统一给各街镇提供名册,各街镇进行参合人员信息维护。
对于建档立卡的生活困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由区脱贫攻坚办统一给各街镇提供名册,各街镇进行参合人员信息维护。
第二阶段:信息修订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各街镇按照确认后的《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在新农合信息系统修改维护,确保《登记表》与信息系统一致。修改完成后,重新以村为单位打印《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以街镇为单位打印《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汇总表》,加盖印章后,一并报送区合疗经办中心。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将代缴对象汇总表加盖印章后报送区合疗经办中心(联系人:张小东 联系电话:18009274369)。
各街镇在参合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以户为单位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金额按照150元/人填写),并由户内人员在《西安市高陵区共享开发惠农资金发放表》签字确认。在开具票据时,应在票据空白栏须注明参合成员姓名及参合人员总人数;将票据粘贴于合疗证“参合交费信息”页;将人员增减情况在合疗证“参合人员变动信息”页进行登记盖章。
如有中断参合须另行登记造册,并收缴其中断期间的个人资金。
第三阶段:资金代缴阶段(12月6日—12月15日)。区合疗经办中心依据各街镇报送的《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汇总表》,核减掉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局报送的代缴对象汇总表后,制作《西安市高陵区财政代缴新农合个人参合资金表》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代缴资金转入各街镇。
各街镇、区民政局、区卫计局负责将代缴资金上缴区新农合财政专户,基金收缴工作基本结束。
(三) 查漏补缺。
针对遗漏的参合人员,各街镇要于2016年12月16日—12月31日,登记遗漏人员名册,将遗漏人员名册加盖印章报送区合疗经办中心。2016年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遗漏人员申请,区合疗经办中心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按照代缴流程执行后,筹资工作结束。
三、夯实责任,确保收缴任务全面完成
(一)夯实领导责任。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统一组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基金收缴的组织、宣传、上解等各项工作。各街镇要加强与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脱贫攻坚办等部门沟通协调,掌握辖区内特殊人群的参合情况,落实好此类人员的参合资金。同时,要对特殊人群名单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街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做好“宣传员”和“讲解员”。针对举家外迁或长期外出打工、经商等人员,要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准确掌握人员信息,确保外出人员及时按照规定登记上报,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加强筹资管理措施。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街镇和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所有参合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划入新农合财政收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参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落实部门责任。区卫计局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筹资的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流程,规范操作;并做好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现无子女户合作医疗基金的登记造册及代缴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拨付,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征收票据的稽查和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要做好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合作医疗基金的登记造册及代缴工作。区脱贫攻坚办要做好建档立卡生活困难人员合作医疗基金的登记造册工作。区人社局要配合做好参合(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公安高陵分局要配合做好户籍查询服务。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要做好新农合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其他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相互协作,确保基金收缴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