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7号),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承接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职责、“4050”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职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6种慢性病审核职责。

2.承接区属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备案职责。

3.承接退休职工异地安置户籍准入审批职责、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审批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动配置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和津补贴管理工作;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公务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系统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工作制度的建立、监督、检查及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督办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文电、机要、宣传、档案、保密、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后勤服务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学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范围的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依法调查、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全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及时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时准确处理上级转来的信访信件,并按要求承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二)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休退休的法规政策,并拟订具体办法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限额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事宜;负责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决定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办理区政府人事任免有关事项;承担增人计划的上报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公务员考核和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或部门联合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负责对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贯彻执行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国家计划分配到我区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和军转安置经费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事业单位管理科。

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及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岗位核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制订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和解聘辞聘工作;负责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政策落实和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各级各类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乡土人才的培养、选拔、推荐、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业培训科。

贯彻执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城乡就业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审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负责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和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及劳动关系统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全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并组织对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核、年审和审批事项变更,核发《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范和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组织推动我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及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区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区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等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七)法制科。

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拟订全区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承担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规范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相关待遇,承担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其他先进评选的协调工作。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镇、各企事业单位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并做好宣传培训。监督审查行政执法情况,负责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和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局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全局重要课题的调研工作。

(八)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负责固定资产、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工资和各类收费的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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