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7号),设立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全区党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二)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司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全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区工作,拟订全区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镇、各行业法治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证初审工作;负责全区党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五)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装备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全区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及职业再教育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承办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区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参与区人大、区政府组织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管理和通信信息技术网络设备的配备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计划、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装备和物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晋升、聘任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警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主题教育、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

(二)法治宣传科。

指导协调全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区工作,拟订全区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街镇、各行业法治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公证律师管理科。

负责区、街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指导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区律师信息资料档案和律师执业申请的初审;负责对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及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初审;负责全区党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指导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管理区公证工作;负责区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协助办理公证案件行政复议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各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负责组织实施司法所国债项目和规范化建设;协调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指导人民调解协会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拟订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全区社区矫正干警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组织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开展全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指导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协调政法有关部门,开展假释一体化工作;指导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开展矫正对象的评估、登记管理、技能培训等日常性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核定街镇司法所行政编制20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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