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西安市高陵区社会救助协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社会救助协商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西安市高陵区社会救助协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升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协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通过协商,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商议、分析研判,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通过协商,全面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树立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意识,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及服务水平。

二、办理内容

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具体措施;研究办理各街镇(管委会)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工作;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的事项中涉及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困难群众向上级部门求助,经上级领导批示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人民来信来访答复办理工作;其他涉及社会救助方面的事项。

三、办理形式

办理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协商,采取座谈会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协同办理一次,坚持需办理即办理、遇事即处理的原则,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专项工作随时进行不定期协同处理。

四、协商成员单位及参加人员

成员单位为各街镇(管委会)、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住局、区卫计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参加人员为各街镇(管委会)民政工作站负责人;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住局、区卫计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或涉及科室的负责人;与协商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五、办理工作程序

设立西安市高陵区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担任。各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各部门协商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救助协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协商议题做好协商前相关准备工作,形成本单位意见和建议,由社会救助协商办公室通知相关协商单位按期协商。涉及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扶贫、开发等重大事项或重要议题的协商,由提出协商申请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确定协商时间并主持协商。根据协商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街镇(管委会)负责同志、科室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协商。

协商事项达成一致的,各事项牵头部门及时形成《协商纪要》,按程序报请相关会议研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行。对协商事项意见有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协商或报请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商议。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社会救助部门应负责本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落实、督促,并将协商工作作为加强沟通、统一意见、增进理解、促进工作、提高效能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达到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各街镇(管委会)、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住局、区卫计委设一名联络员,由各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并及时印发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86917589,联系人:李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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