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高陵县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高陵县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5〕2号)、《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和《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验收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高陵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城乡、整体规划、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居民为出发点,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全面达到标准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使城乡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规划目标
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有效机制,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的网底作用。
三、建设规划
(一)建设原则。
1.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要与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2.同一地域内不同主体举办的卫生机构,均纳入社区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3.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建设要满足公共卫生和全科诊疗服务设施规范需要,要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避免交叉感染、污水处理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在保证老、幼、残、孕等重点人群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便捷、舒适。
4.为整合卫生服务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服务半径在1公里范围内可以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设标准。
依据《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验收标准的通知》(市卫发〔2007〕313号)要求(详见附件),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面建筑,建立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划分预防保健区、诊疗区等,满足所承担的服务功能的需要,基本设备设施齐备,实行统一标识。
(三)设置规划。
1.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集中安置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
根据居住区服务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类别与数量:
A类:服务人口规模在1-2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基本具备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B类:服务人口规模在0.5-1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基本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功能的需要。
C类:同一路段服务人口规模分别<0.5万,可共同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本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功能的需要。
2.农村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设置规划
按照《中共高陵县委办公室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13〕28号)及《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农村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4〕97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县建住局会同县卫生局在住宅小区规划论证时,根据城市住宅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布点。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块规划要求,预留、建设配套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在开发项目设计阶段明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面图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三)配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给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不得改作它用,在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后应及时向社区居民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在符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下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服务区域及设置
(一)有明确的社区服务区域。
(二)一个居民社区可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各项服务覆盖本社区的行政区划范围,直接服务人口为1-2万。
(三)选址应使社区居民能够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
二、床位
设日观察床3-5张,不许设病床。
三、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
(二)公共卫生科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可根据需要增设计划免疫接种室等。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可根据需要增设理疗按摩室、康复训练室等。
四、人员配备
(一)按社区内服务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服务人口不足一万人的,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
(二)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一名为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
(四)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须通过全科医学及全科护理知识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和《陕西省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五)配备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慢病防治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资质,同时承担健康教育和精神病社区管理工作)。
(六)配备1名妇幼保健医师或妇产科、儿科医师。
(七)配备1名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应设置计划免疫接种人员2名(其中计划免疫接种人员应从事防疫工作2年以上,受过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人员任职资格证》)。
(八)从业人员应佩带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标识。
五、业务用房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全科诊室应一人一间,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
(三)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计免用房面积要在30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候种及预诊室(反应观察、宣传教育、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一苗一台、卡介苗应设专室)。
(四)各科室布局合理,有独立用房,房屋布局符合所开设科室的国家卫生学标准,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六、基本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床、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血糖检测仪、心电图机、观片灯、紫外线灯、现场急救器械、出诊箱、急救箱、电冰箱、疫苗冷藏包、输液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供氧设备、换药器材、药品柜、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治疗仪、刮痧板、一般理疗设备,还应有消毒等必备设备。
(二)健康教育设备:健康教育影像器材、健康教育专栏及健康教育宣传品等。
(三)办公通讯设备:健康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
(四)有与所开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如计划免疫接种器材、理疗器材、康复器材、口腔保健设备等。计划免疫接种室应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至少4张接种台,1台专用普通冰箱和至少5只(每苗1只)冷藏包(或冰瓶)及足够数量的冰排,接种器材按最高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
(五)有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中成药药品数量不少于50种。
(六)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中药饮片应在250种以上。
七、组织管理制度和信息资料
(一)至少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4.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10.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2.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度。
13.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4.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15.其他有关制度。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标识、收费标准、服务区域平面示意图、便民措施、昼夜服务电话等公布于醒目处。
(三)建立健全以下信息档案资料:
1.社区诊断调查、统计图表,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2.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季报表、原始记录及报表统计台账。
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妇女、儿童、老龄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调查、登记、统计册、图表。
4.妇女儿童保健调查、登记、统计册、图表。
5.计划生育调查、登记、统计册、图表。
6.传染病管理卡、册、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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