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5〕10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陵县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高陵县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为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以下统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在取得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交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需同时报备县公安交警部门。

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项目施工时应做好道路交通协调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应监督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施工车辆运输抛洒等环保相关工作。

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挖掘施工现场绿化设施的安全及杜绝违规施工占道现象等相关工作。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按照《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施工项目,应持有批准的文件,并缴纳路面修复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挖掘、占用道路许可。工程施工完成并按照原使用材质及施工质量的要求恢复后(6个月以上或两场中雨以后)没有塌陷的,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塌陷按照路面修复费用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作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复费用。

(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排水、电力、通信等施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项目、地点提交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新建、改建地下管线时,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三)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先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得到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开始施工,如超过3个月未能开工的,审批和挖掘手续自行作废,如需施工则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四)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项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影响交通安全的项目,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影响道路绿化或绿化设施的应由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申请批复的施工、竣工时间按期完工。

(六)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按路面修复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第七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及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同时,报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许可。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等施工的,施工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用道路项目,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进行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县公安交警部门,必要时邀请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十条 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通过县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际《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每次可申请的挖掘、占用长度不应超过0.5km,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公里。完工恢复交通后方可许可下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项目,应在开工后24小时内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路面修复费用的三倍至五倍罚款。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的,原则上须实行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施工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用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第十二条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原批复时间到期前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挖掘、占用手续。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办理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停止挖掘、占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现象的发生。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确因工程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或延长施工时间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严格控制加工区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预算材料加工堆积面积,加工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除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其余施工材料堆放均不得超过10天。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施工单位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十六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高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七条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牌。

(一)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市政监督员、交通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制作尺寸为:1.6m×0.9m。市政工程施工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工程施工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铭牌采用黄底黑字。

(二)在道路基础、混凝土养生、管道功能试验及焊管、地下顶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间,应在围挡上悬挂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应包括:工序名称、特殊工序起止时间。制作尺寸为:0.9m×0.6m,市政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应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开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三)占道施工围挡长度小于50m的工程,应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长度大于50m、小于100m的围挡,还应在直线段悬挂一处施工铭牌;长度大于100m的工地,每超过100m加挂一处施工铭牌,以此类推。

(四)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围挡在100m以下的至少悬挂一处特殊工序告示牌。施工围挡长度每超过100m,应加挂1处,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占道施工期间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一)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下部采用24砖墙,水泥压光,高度60cm。上部采用1.8m高彩钢板,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的防撞膜,长约1.2m。

(二)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采用1.8m高快装快拆彩钢板,基座高度40cm预制混凝土块,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防撞膜,长约1.2m。

(三)彩钢板整体搭设必须严密合缝,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彩钢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并配备必要的工地车辆冲洗设备。

第十九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加盖的安全密封措施需符合相关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不得沿途抛撒、泄露,防止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

施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每天负责围挡的擦拭保洁工作,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及时监管。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施工单位各确定一名负责人共同监督施工期间围挡设置、交通疏导、文明施工等,并在围挡显著位置公示以上人员的联系电话。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施工围挡周边区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机动车无序停放和占道经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5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纪委办,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驻县各单位。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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