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放开高陵县落户限制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全面放开高陵县落户限制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市政府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户籍限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人口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全面放开高陵县辖区落户限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高陵县辖区有合法固定住所(购房、合法自建房等)并长期居住生活,本人可申请迁入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二、在高陵县连续工作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本人可申请迁入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三、在高陵县辖区投资纳税兴办企业的股东、企业聘请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可申请迁入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四、在高陵县辖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本人可申请迁入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五、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条件。在高陵县辖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可申请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投靠,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六、原系高陵县辖区居民,现在高陵县辖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生活的,本人可申请迁入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七、单位成建制搬迁至高陵,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批量迁入高陵,在高陵辖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家属均可申请迁入落户。
备注:
1.以上准入落户均为非农业户口(即居民户口)。
2.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手续材料由高陵县公安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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