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文明办关于印发《高陵县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直各总公司党组织,省市级文明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推动全县志愿服务制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到社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中、省、市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精神及《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2年版试行)》、《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西安市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高陵县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陵县文明办

2014年8月26日

高陵县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暂 行)

为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增强各级文明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带头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各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为群众解忧,为政府助力,根据中、省、市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精神以及《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2年版试行)》、《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西安市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志愿服务队的组建

第一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1、单位在编人数达10人(含)以上的,可单独组建志愿服务队。

2、单位在编人数不足10人的,可参与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志愿服务队或由系统统一协调组建。

第二章 组建原则

第二条 由县文明办牵头,组建成立文明单位志愿服务支队。各文明单位视本单位在编人数组建成立志愿服务队(小组)。

第三条 志愿服务队(小组)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建,志愿者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编总人数的30%。注册志愿者数在30人以上的,应建立独立的核心领导团队和相对健全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招募条件

第四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联系所在地社区对本单位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领取个人唯一的注册志愿者编号。

第五条 招募条件:

1、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4、能履行本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六条 志愿服务队(小组)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县文明办和本系统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还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组织活动。

第七条 志愿服务队(小组)按照“文明单位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由县文明办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以上文明单位要按照西安市统一制作的表格式样制作志愿服务活动记录手册,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

第九条 每个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五章 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第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按照高陵县文明委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策划制定本单位志愿服务活动年度计划。组织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日,深入基层和社区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

1、社会宣传方面:在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开设专题专栏,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报道志愿服务活动的优秀志愿者事迹,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公共场所、街道、社区(村)、楼院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之中。

2、关爱他人方面:开展敬老志愿服务,为空巢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开展爱幼志愿服务,为留守儿童等有困难的儿童提供帮助;开展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困难职工志愿服务,为外来务工人员、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开展助残志愿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帮助;针对弱能人士、重病人士开展探望、义诊、义教、家务协助等服务;对有需要的青少年开展思想引导、心理咨询、课程辅导、兴趣培养、行为矫正、游乐协助等。

3、关爱社会方面:开展文明创建宣传实践活动;开展文明礼仪知识普及志愿服务;开展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开展社区治安、社区禁毒、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社区医疗、社区教育和科普就业与再就业等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社区防疫、防火、防洪、防震、急救等演练、培训和宣传;开展各类群众文艺、体育、联谊等活动;开展献血、公益捐赠、爱心救助等公益慈善宣传。

4、关爱自然方面:开展普及环保知识志愿服务;开展保护山川河流志愿服务;开展植树造林志愿服务;开展环境保护、清洁卫生、节电节水、废物利用、食品安全、社区环保等宣传实践活动。

第六章 活动记录和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并于每年文明单位考核前,报县文明办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规范化要求,分年度、分类别进行记录、整理,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志愿服务活动进展和成效。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记录内容以文字和图片为主,要有活动计划、活动通知、活动简报或情况反映、活动图片及说明等。

第十四条 及时向县文明办、市文明网报送活动信息。

第十五条 确定专人负责活动记录和档案资料的整理。

第七章 督导考核

第十六条 加强对文明单位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调度、检查考核。县文明办根据文明单位上报的活动计划,不定期进行抽查;适时召开情况协调会、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通报活动进展、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学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做法。

第十七条 县文明办将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力度,凡是不上报活动计划安排、活动开展不积极、无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文明办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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