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高陵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要求,改善我县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西安市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各镇街(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治污减霾工作,县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高陵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治污减霾责任分工的通知》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责任内容为《高陵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要求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的措施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治污减霾责任分工的通知》各项责任分工。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管委会)、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于一周内将追究情况报县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县城、泾河工业园辖区两处(次)以上(含两处〈次〉,以下类似表述均含)出土工地在渣土清运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尖装载、带泥上路、沿途抛洒、无审批车辆上路等问题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三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四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县城、泾河工业园辖区两条(次)以上渣土清运通道、主要道路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三条(次)以上的,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五条(次)以上的,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县城、泾河工业园辖区主要道路保洁未按照要求洒水、冲洗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县市容园林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两处(次)以上施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的,追究县建住局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四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建住局分管领导责任;六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建住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泾河工业园、县城、各镇街(管委会)辖区两处(次)以上拆除房屋施工现场未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县城管执法局、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三处(次)以上的,追究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县城管执法局、镇街(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两处(次)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追究县建住局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四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建住局分管领导责任;六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建住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两处(次)以上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追究县物资总公司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三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物资总公司分管领导责任;五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物资总公司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半月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各镇街(管委会)辖区有一处以上非法白灰厂、砂石厂、储煤场、临时大型停车场和无主渣土、建筑垃圾等整治不到位的,追究镇街(管委会)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两处(次)以上的,追究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三处(次)以上的,追究镇街(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半月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冒黑烟车辆五辆(次)以上的,追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半月内在县级组织检查中,发现两处(次)以上小锅炉、小窑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追究县环保局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四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环保局分管领导责任;六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环保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半月内在县级组织检查中,发现两处(次)以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追究县环保局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四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环保局分管领导责任;六处(次)以上的,追究县环保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半月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一家以上销售不符合要求煤炭的企业和经营户,或在禁煤区范围内发现一家以上销售原煤的,追究县物资总公司分管领导责任;两家(次)以上的,追究县物资总公司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一周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县城、泾河工业园、各镇街(管委会)辖区两处(次)以上焚烧树叶、垃圾、杂草及其他杂物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县城管执法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镇街(管委会)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三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城管执法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五处(次)以上的,追究县城管执法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镇街(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在县级组织检查中,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按照《高陵县201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一个月内在县级组织检查中,发现两家(次)以上未落实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排放监管要求,或未责令超标企业限期治理的,追究县环保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个月内在县治污减霾办检查中,发现县城、泾河工业园、各镇街(管委会)辖区五家(次)以上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未使用清洁能源,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产生油烟污染烧烤摊点的,根据责任范围,追究县城管执法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镇街(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西安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责任追究条款发生一次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两次的,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三次的,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责任追究条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通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大气污染问题,经核实后,一并纳入检查结果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期间,按照《高陵县治污减霾工作月度考核办法》要求,月度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对相关单位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第一次排名在后三位,对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两次排名在后三位,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向县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作书面检查;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三次排名在后三位,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其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局通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排名位次,若高陵县某一单项考核指标排名在全市后三位,对相关单位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某一单项考核指标排名第一次在全市后三位,对承担该项考核的相关单位分管进行诫勉谈话。

(二)某一单项考核指标排名第二次在全市后三位,给予承担该项考核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某一单项考核指标排名第三次在全市后三位,给予承担该项考核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记过处分;给予其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为双管单位领导的,由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或调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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