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高陵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和高陵县烟花爆竹市场稽查队。高陵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水利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韦红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泉应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日常监管等工作。

高陵县烟花爆竹市场稽查队队长由县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韩战民同志担任,副队长由县安监局副局长田西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蒙午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园区管委会、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供销社、县爱卫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全县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等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营安全许可程序

(一)零售摊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1.烟花爆竹由县供销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供销社所属的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销售;

2.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

3.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50米内没有其他零售点,周边15米范围内无明火;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各零售摊点必须配备灭火器和沙桶防火设施,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摊位证》、“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志”、佩戴安全培训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办证程序

1.销售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2寸照片2张,到高陵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培训报名手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

2.烟花爆竹销售人员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零售点位置说明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到通远镇灰堆坡村福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县安监局与县供销社合署办公)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定点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3.县安监局与县供销社共同组织对零售摊点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销售协议书》,核发“两证”;

4.销售人员持“两证”到县工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

5.销售人员持“两证一照”分别到县城管执法局、园区管委会以及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管委会)办理《摊位证》;

6.销售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后到摊点所属镇政府(街办、管委会)进行备案。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织经营管理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审批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劣质产品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相关规定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烟花爆竹零售摊点消防器材的配备,负责做好零售摊点及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

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严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劣质烟花爆竹流入我县市场,以确保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

县工商局依法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按照职责严厉查处无证无照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布设,运输、封签和《定点销售证》的制发,烟花爆竹订购、运输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县城管执法局、园区管委会负责分别做好县城和园区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区域的划定及布设工作,对未在划定区域内摆设的烟花爆竹摊点予以坚决取缔。其他区域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区域的划定及布设工作,由相关镇街(管委会)负责。

县爱卫办按照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有关要求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摊点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县烟花爆竹稽查队依照县安委会的安排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持证合法经营情况;检查零售市场网点布设情况,严禁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门前,变压器旁,天然气管道旁及加油站周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不按划定区域,随意乱设摊点零售烟花爆竹;检查零售户进货情况,有权要求其出示进货发票、清单及提供进货渠道的依据,查处非法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检查零售户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摊位证》、《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志”、佩戴安全培训证及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认真查处春节期间,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使用、经营黑火药、烟火药、打火纸、引火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的;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或超核准限量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有证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经营以及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制品的;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经营礼花弹、雷王、擦炮、摔炮、火柴炮等A类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禁烟花爆竹产品的;稽查队员佩戴统一胸牌集体进行稽查活动,对收缴的非法产品登记、造册、集中存放,在适当的时间按照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集中销毁,并在县电视台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度警惕,增强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大局,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站在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以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突破发展创造环境。

(二)严打非法,净化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执法,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认真制定并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突出检查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一证多点、移位经营、连片集中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违禁烟花爆竹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流向登记等不合格的产品,必须依法收缴销毁。要扎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把进货,提升质量。县供销社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各烟花爆竹经营户在进货、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严禁无书面合同进货销售烟花爆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产品的购、销登记台账。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期超标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

(四)规范采购,奖励举报。在全县范围内批发及零售的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高陵县烟花爆竹防伪标识。单位、个人购买时,应当查看产品的生产厂家和日期等,辨明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广大城乡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主动从挂牌经营网点采购烟花爆竹,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同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86917200(县安监局) 86759752(县公安局)

86922904(县城管执法局)86911522(县供销社)

86081588(县烟花爆竹稽查队)

附件:高陵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水利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韦  红   副县长

成  员:杨泉应   县安监局局长

苏民社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刘文西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郭宏祎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西川   县安监局副局长

姚新成   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金兴民   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  虎   县工商局副局长

翟  磊   县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韩战民   县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

蒙  午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