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学习、培训与宣传;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政务公开;
(五)规范性文件管理;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八)行政监督和问责;
(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每一项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包含具体的子项目,并对应相应的分值,总分为100分。 在总分值100分的基础上,被考核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履行职责的,按评分标准扣除与该考核内容对应的分值。扣除后的总得分为被考核单位的得分数。 评分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依法行政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台账资料审查与依法行政检查相结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或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文件、资料;
(三)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四)组织依法行政检查;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上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相关依据资料。
第九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抽查。
第四章 考核加分
第十条 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政府法制监督等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被国务院表彰的,加2 分;被省政府、国务院部委表彰的,加1分。
第十一条 属于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十二条 加分后,总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但在评奖和依法行政考核排序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 不合格四个等次。
得分数为96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数为91—95分的,为良好;得分数为81—90分的,为合格;得分数为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被考核单位年终目标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同时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9日起施行。西安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西安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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