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1月26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稿)》(高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0日

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5

1.2 适用范围................................................................................ 5

1.3 预案体系................................................................................ 6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6

2.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6

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7

3 预报预警........................................................................................... 9

3.1 预警等级................................................................................ 9

3.2 预警发布.............................................................................. 10

4 应急响应......................................................................................... 10

4.1 响应分级.............................................................................. 10

4.2 响应启动.............................................................................. 10

4.3 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11

4.4 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13

4.5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14

4.6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 20

5 总结评估......................................................................................... 20

6 信息公开......................................................................................... 20

6.1 公开内容.............................................................................. 20

6.2 公开形式.............................................................................. 21

7 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21

7.1 应急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21

7.2 公众监督.............................................................................. 21

8 保障工作......................................................................................... 21

8.1 组织保障.............................................................................. 22

8.2 经费保障.............................................................................. 22

8.3 人力资源保障..................................................................... 22

8.4 信息保障.............................................................................. 22

8.5 民生保障.............................................................................. 23

9 预案管理......................................................................................... 23

9.1 预案报备与修订................................................................. 23

9.2 宣传培训.............................................................................. 24

9.3 预(方)案演练................................................................. 24

10 附则................................................................................................ 24

11 附录:名词解释.......................................................................... 24

11.1 重污染天气....................................................................... 24

11.2 特殊车辆............................................................................ 25

11.3 环保绩效分级................................................................... 26

1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26

附件

1.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7

2.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29

3.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0

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2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23号)、《西安市高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我区同步启动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火灾、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3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高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下级预案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预案,以及涉气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第一指挥长,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局长任第二指挥长。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分工,领导组织区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公安高陵分局、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区气象局、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区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各街办、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是建立各自的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预(方)案,开展应急响应效果评估,并对预(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3。

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区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工作职责是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实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预(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分析、总结、上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3个工作组。

2.3.1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高陵分局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咨询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响应会商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建议和技术指导意见,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与年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各项技术材料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2 督导检查组职责

督导检查组由生态环境高陵分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高陵分局、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责任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街办和有关部门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涉及大气污染违法问题的情况进行督导;非应急响应期间有计划地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制度建立、预(方)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督导;督导督查情况及时反馈区应急指挥部。

2.3.3 信息宣传组职责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区教育局、公安高陵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完善工作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各应急工作组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等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收到市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应按照本预案和各自的应急预案与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含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

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红色预警通知后,区应急指挥部应按区域预警信息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应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4.3 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突出重点区域、高值区域,实施网格化管控,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达不到改善目标的,可进一步增大减排比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1 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同时,鼓励保障类企业、重点建设工程自主减排、协商减排。

4.3.2 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分类实施、科学管控。

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4.3.3 加强面源污染源头管控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统一纳入收集、运输、处理的闭环处理处置体系,聚焦一氧化碳高值区域,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秋冬季,组织开展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存量清理行动。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大气扩散条件差、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原则上应划定为禁燃禁放区,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3.4 强化区域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利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街办和重点区域,开展“点穴式”督导检查,通过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响应、联合执法等机制,不断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续削减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区与区交界局部污染热点区域,科学制定“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交界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增强“小区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中地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高陵泾阳富平片区大气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指挥部,协调高陵区、阎良区、三原县、富平县等区县开展区域联防联控。以颗粒物排放源管控为核心,重点围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露天焚烧、散煤治理、扬尘防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行动,着力解决一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4 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 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其他慢性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的健康防护信息。

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

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4.5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5.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③区卫生健康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会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区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督导检查组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实行“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③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对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包括悬挂绿牌的新能源建筑垃圾清运车、混凝土搅拌车),二类管控区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②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③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④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⑤过境区域的中重型货车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对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名单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地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③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施工区域百分百标准围挡、裸露黄土百分百覆盖、施工道路百分百硬化、渣土运输车辆百分百密闭拉运、施工现场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清洁、建筑物拆除百分百湿法作业)和“七个到位”(入口道路硬化到位、基坑坡道处理到位、冲洗设备安装到位、清运车辆密闭到位、拆除湿法作业到位、裸露地面覆盖到位、拆迁垃圾覆盖到位)。

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等;各街道办事处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街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4.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由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包括悬挂绿牌的新能源建筑垃圾清运车、混凝土搅拌车),二类管控区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④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修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

4.5.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污染状况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严格执行市级相关部门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I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全区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优化过境车辆绕行路线以及时间,强化绕行疏导。

②除特殊车辆外,建筑垃圾、混凝土、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③鼓励停止使用燃油、燃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4.6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升(降)级与解除信息发布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同步终止应急响应,并同时停止实施各项响应措施。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对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信息公开

6.1 公开内容

6.1.1 预案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1.2 预警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6.2 公开形式

信息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政务新媒体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化解负面舆情。

7 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7.1 应急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相关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及自动监测数据或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利用政府网站、领导信箱、12345市民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8 保障工作

8.1 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街办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应对措施。

8.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落实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减排清单修编审核、企业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值守、预测预报、专家咨询与效果评估、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8.3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4 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及时更新负责人、联络人通讯录,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5 民生保障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物资、通信、交通、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等保障工作,保障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报备与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出台严于本预案的规定,或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急响应工作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修订,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中包含的企业应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备案。

9.2 宣传培训

信息宣传组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对本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 预(方)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本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稿)》(高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11 附录:名词解释

11.1 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本预案中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水平24小时及以上,或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36小时及以上,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11.2 特殊车辆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6)“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7)“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8)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9)军车、警车等其他法定不受限制的车辆。

11.3 环保绩效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绩效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1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附件1

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长:邹晓刚 区 长

第一指挥长:樊晓峰 副区长

第二指挥长:邢 强 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局长

成 员:王 田 区纪委常委、区委巡察办主任

赵燕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瑞之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刘 航 区发改委副主任

聂艳艳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阿囝 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 媛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副局长

畅 伟 区住建局党委委员

王 伟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

何 锋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米 军 区水务局副局长

王 辉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扈 普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 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锋 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李媛媛 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张 梅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副局长

刘 涛 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康永锋 公安高陵分局副局长

周西静 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副局长

肖 波 区气象局副局长

井保峰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副主任

吕善衡 区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王 伟 泾渭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侯 伟 鹿苑街道党群办主任

任 静 张卜街办副主任

范 涛 耿镇街办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雷 勇 通远街道党工委委员

茹浩宸 崇皇街办副主任

李 辉 姬家街办武装部部长

张 伟 泾渭街办副主任

陈 哲 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闯 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2

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邢 强 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局长

副主任:龚明波 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副局长

肖 波 区气象局副局长

成 员:刘瑞之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王 媛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副局长

康永锋 公安高陵分局副局长

畅 伟 区住建局党委委员

王 伟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

张 梅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副局长

刘 涛 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王 辉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扈 普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 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阿囝 区教育局副局长

何 锋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米 军 区水务局副局长

附件3

高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职责

(一)负责对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二)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职责

(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二)督导、协调相关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四)指导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发改委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三)提供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物流企业货车白名单(国V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负责保障类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工作。

(四)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六)协调天然气调度。

(七)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教育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按照污染级别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弹性停止户外活动和弹性停课应急措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及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意识。

(六)及时汇总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

(七)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涉气工业企业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督导涉气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四)督导定点煤炭交易市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五)协调成品油调度。

(六)督促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规定落实限产、停产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措施。

(七)依法依规将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汇总上报至上级部门。

(八)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二)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住建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督导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监督、检查全区在建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三)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并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

(三)督导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备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适时增加城市道路吸扫、保洁频次;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四)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

(五)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现象的查处力度。

(六)配合公安高陵分局在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及时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城市街面流动摊贩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七)督导全区餐饮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八)及时汇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九)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四)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督导汽修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六)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涉农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负责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农业生产的散煤替代检查;开展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四)加强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五)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预警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保障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四)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五)向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组织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六)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和街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救治救援等工作。

(四)管控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配合公安高陵分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五)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按职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

(三)协助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四)配合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

(五)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二)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资源规划高陵分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负责指导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四)加强对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旱砂。

(五)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生态环境高陵分局职责

(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二)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四)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目标的落实。

(六)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督促涉气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督导涉气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污染减排。

(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差异化管控工作。

(八)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开展检验机构柴油检测线监督检查,强化货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点用车企业污染防治。

(九)加强对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十)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按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十二)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安高陵分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禁行车辆提示性信息。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

(三)加大对冒黑烟和高排放车辆管控力度,并配合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做好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工作。

(四)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重污染天气影响情况与执法监督情况,加强过境货车绕行管控。

(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负责牵头实施户外大型活动管控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应急管控措施。

(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堵工作,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八)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治理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力度;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泾河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督导园区内涉气企业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按预案做好减排措施落实。

(四)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区城棚改事务中心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区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统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负荷情况。

(二)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各街办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督导本辖区涉气企业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按响应实施方案做好减排措施落实。

(四)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现象的查处力度。

(五)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六)加强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七)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辖区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减排修订工作和保障类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