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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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情况 (建议取消/建议保留)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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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区矫正证明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生产、生活困难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营造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外部环境。 |
建议保留 |
法规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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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1、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 2、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服刑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住所地; 3、监护人提供居住的住所地;4、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居住的住所地。 |
建议取消 |
可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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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情况; (二)遵守执行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三)遵守执行及时报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况; (四)遵守执行请销假、居住地变更审批制度等情况; (五)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六)遵守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况; (七)遵守执行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的情况; (八)司法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的其它事项。 |
建议保留 |
核定社区服刑人员个别劳动情况 |
说明: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1)项,建议保留(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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