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 由 | ||||
1 | 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扶贫补助资金发放 |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2号) | 保留 | 文件要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要持相关入学证明材料赴户籍所在县(区)申请补助。该补助是针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贫困户子女,无入学证明资料则无法确保准确发放补助。 | ||||
2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二章第十条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 保留 | 部委规章规定 | ||||
3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1号)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预防性体检费)。 | 保留 | 防止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增加无效工作量,降低财政负担。 | ||||
4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保留 | 法规规定 | ||||
5 | 补领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章离婚登记 第七十五条 | 保留 | 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过程中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证明是否为同一个人 | ||||
6 | 收养登记(收养人需提供的证明事项:1、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3、收养弃婴时还应当提交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需提供的证明事项: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第六条 | 保留 | 因国家仍在执行,区县参考执行。 | ||||
7 | 申请火化补助:死亡证明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规定。 2、《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九条“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根据2017年1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 保留 | 因国家、省、市仍在执行,区县参考执行。 | ||||
8 | 养老机构的设立所需证明:1、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4、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和《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第四款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五款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保留 | 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需要保留 | ||||
9 | 死亡证明 |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 保留 | 参保人员死亡办理停保业务 | ||||
1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的需要开具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范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保留 | 进行注销登记依据 | ||||
1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无仓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保留 | 必须有合法的公司资质及经营场地 | ||||
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保留 | 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 | ||||
13 |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 2、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15 | 企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 取消 | 市工商局文件取消 | ||||
16 | 企业减资、改制、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原件1份); 2.以下情形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报纸上刊登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分立的决议或者决定;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定或者决定;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17 |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18 |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 号) 1.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19 | 办理相关优抚待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令)及民办发【2011】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民发【2012】30号、民办发【2012】3号《关于向我省六、七十年代参加其他铁路建设民办发养老补贴的通知》其中相关条款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20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一章 第五条及第二章 第八条 | 保留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执行 | ||||
21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一章 第五条及第二章 第八条 | 保留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执行 | ||||
22 | 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令 | ||||
23 | 信息安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令 | ||||
24 | 消防安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令 | ||||
25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令 | ||||
26 | 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三十六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342号执行 | ||||
27 | 放映员资格证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三十六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342号执行 | ||||
28 | 电影放映设备入网证书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三十六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342号执行 | ||||
29 | 房屋租赁(房产)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76号执行 | ||||
30 | 验资报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76号执行 | ||||
31 | 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章第十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76号执行 | ||||
3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章第五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666号执行 | ||||
33 |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章第7条、第9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 | ||||
34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章第7条、第9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 | ||||
35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章第7条、第9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 | ||||
36 |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章第35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 | ||||
37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412号执行 | ||||
38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国务院令第412号执行 | ||||
39 | 客、货运车辆需提供GPS安装使用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 保留 | 无权限取消,我站只接收信息。 | ||||
40 |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 保留 | 依据法律法规 | ||||
41 | 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进行诚信考核或继续教育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安全驾驶证明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 | 保留 | 依据法律法规 | ||||
42 | 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开具陕西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合格证明并加盖培训机构单位公章 |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 | 保留 | 依据法律法规 | ||||
43 | 道路运输驾驶员办理继续教育认定开具24学时培训教育证明 |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 | 保留 | 依据法律法规 | ||||
44 | 经营性客运旅客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证明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 | 保留 | 依据法律法规 | ||||
45 |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4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4号) 1.按台(套)办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按单位办理: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47 | 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4号) 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4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个体、非连锁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变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1.如跨区,须提供原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说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变更提供);2.如需在第三类医疗器械范围内增加诊断试剂、植介入医疗器械、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的资料(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更提供)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4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个体、非连锁零售药店)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个体、非连锁零售药店)延续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其他证明材料(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说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个体、非连锁零售药店)遗失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其他证明材料(备注:在《西安日报》或《西安晚报》刊登的挂失声明原件,并在刊登处加盖企业公章;登报一月后到窗口办理)(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个体、非连锁零售药店)注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其他证明材料(备注:在《西安日报》或《西安晚报》刊登的挂失声明原件,并在刊登处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3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2.拟办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原则上为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身份证、个人简历、聘书或任职文件(拟办个体性质药店的不需提供);3.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身份证、个人简历、聘书、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的证明材料; 4.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经市局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5.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4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等需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企业营业执照;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3、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人员的身份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5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企业营业执照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6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换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企业营业执照;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7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企业营业执照; 2、登报遗失声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8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注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企业营业执照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59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水质证明; 3、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0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主体业态等需现场核查的许可类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1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无需现场核查的许可类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2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登记类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3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4 | 食品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5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6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其他证明材料。企业首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提交以上备案材料,完成后再提交纸质版材料。纸质版备案材料要求提交1份,内容与网上备案材料保持一致,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目录,逐页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许可事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其他证明材料:(1)如跨区,须提供原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说明(2)如需在第三类医疗器械范围内增加诊断试剂、植介入医疗器械、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的资料。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8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登记事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6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遗失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刊登的挂失声明原件,并在刊登处加盖公章)。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70 |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 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 保留 | 省市正在执行 | ||||
说明:法律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2)项;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1)项,保留(18)项;部委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40)项;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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