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局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
组 长:董 炜 局 长
副组长:周西静 副 局 长
成 员:王雪玲 储备中心负责人
雷 华 监察科负责人
陈鹏飞 局纪委办公室负责人
史继英 规划科负责人
于高林 城规科负责人
常晓刚 耕保科负责人
耿 蓓 用地科负责人
吴 涛 地籍科负责人
陈永刚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王 鹏 执法监察队负责人
李 超 分局法律顾问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雷华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抽调小组相关人员五名对我局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被抽调人员务必按时参加法制审核工作。
二、审核方式、内容及程序
(一)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原则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相关案件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调查取证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间。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会议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审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研判。
(二)审核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客观准确;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三)审理程序
1.各案件承办机构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2.法制审核小组自接收审核材料齐备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需协商告知案件承办机构,可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小组共同报请法制审核小组组长批准,可视情延期办理。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因事项紧急等特殊情况,法制审核小组可根据案件承办机构意见和有关事项具体情况,提前介入法制审核。有关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提供初步审查意见及其他法制审核基本材料;
3.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三、审理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六)超出单位职权范围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经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和负责人签字后,一份连同送审材料交回承办机构存档,一份法制审核小组留存。
四、注意事项
各案件承办机构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落实法制审核不到位或未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由局纪委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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