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各相关科室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依据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鹿苑街道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具体承担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二)各机关科室应当依据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时将公开的信息及事项报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审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街道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建立信息公开会议制度。办事处会议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街道党政办审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各机关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录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8.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各相关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各相关科室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各相关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公开的方式
(一)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网站公开;
2.定期公开工作美篇。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高陵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公开程序
应当依据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五、监督检查
(一)每年对各机关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街道年终考核。
(二)每年1月15日前,向区网络中心提交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月31日前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
(一)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属村、社区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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