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城管局、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要求,市城管局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登记编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或相关业务处室。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处罚 | 符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 ||||||
闲置、关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者拆除设施; | ||||||
一般 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 | ||||||
闲置、关闭时间1个月不足3个月; | ||||||
从轻 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 | ||||||
闲置、关闭时间不足1个月。 | ||||||
2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五)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七)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四)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五)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六)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七)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从重 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
管理区内3/4以上数量收集容器破损的; | ||||||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被连续发现三次以上的; | ||||||
一般 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罚款 | ||||
分类投放点或集中收集点分类容器数量配备不足; | ||||||
管理区内1/4以上不足3/4数量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 | ||||||
管理区域内1/2以上收集容器脏污的; | ||||||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被连续发现二次的; | ||||||
从轻 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罚款 | ||||
管理区域内不足1/4数量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 | ||||||
管理区域内1/2以内垃圾收集容器脏污的; | ||||||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被首次发现的。 | ||||||
3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将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或厨余垃圾中任意两种及以上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或厨余垃圾中的任意一种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投放; (二)可回收物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中的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六)禁止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混入量达到1/3以上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数量达到(240L容量桶)30桶以上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①将有害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②或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错投至非指定收集容器累计5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200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混入量不足1/3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投放到非指定地点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数量达到(240L容量桶)12桶以上不足30桶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将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投放到非指定地点; | 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100元罚款 | |||||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错投至非指定收集容器内累计4次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数量(240L容量桶)不足12桶的; | ||||||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错投至非指定收集容器内累计3次的。 | 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60元罚款。 | |||||
5 |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以及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单位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
6 | 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分类标识标志明显,并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作业车辆无分类标志标识;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作业车辆分类标志标识不规范,或存在车辆未密闭、功能损坏、外观不整洁任意两种及以上情况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作业车辆有分类标志标识模糊不清,或存在车辆未密闭、功能损坏、外观不整洁任意一种情况的。 | ||||||
7 | 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车辆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作业车辆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25万元以上2.25万以下罚款 | ||||
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或安装后不使用长期闲置的,或装置损坏后合理时间内不修复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作业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 | ||||||
8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现场垃圾遗撒和污水浸染面积达到集中收集点收集容器占地面积30%以上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现场垃圾遗撒和污水浸染面积达到集中收集点收集容器占地面积20%以上不足30%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现场垃圾遗撒和污水浸染面积达到集中收集点收集容器占地面积10%以上不足20%的。 | ||||||
9 | 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数量(240L容量桶)30桶或15立方米以上的; | ||||||
个人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数量(240L容量桶)3桶或1.5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数量(240L容量桶)12桶以上不足30桶或6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遗撒垃圾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 ||||||
个人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数量(240L容量桶)2桶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8.5万以下罚款 | ||||
单位在运输过程遗撒垃圾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染路面的; | ||||||
个人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数量(240L容量桶)不足2桶或1立方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240L容量桶)12桶以上的; | ||||||
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并混入生活垃圾范畴之外的垃圾,如建筑、医疗垃圾等;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罚款 | ||||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240L容量桶)6桶以上不足12桶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240L容量桶)不足6桶的。 | ||||||
11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或其他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造成(240L容量桶)24桶以上生活垃圾堆积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千元以下罚款 | ||||
大件垃圾拆分中心、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转运站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受垃圾的,或其他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造成(240L容量桶)12桶以上24桶以下生活垃圾堆积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造成(240L容量桶)12桶以下生活垃圾堆积的。 | ||||||
12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造成6项以上处理指标不达标;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造成3-5项处理指标不达标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造成2项以内处理指标不达标。 | ||||||
13 | 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生活垃圾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等核心工艺系统运行产生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规定限值,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等核心工艺系统运行产生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规定限值,但超过陕西省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限值,造成较重环境影响的; | ||||||
未保持厨余垃圾预处理、压榨、厌氧消化、除臭或污水处理等工艺系统正常运行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等核心工艺系统运行产生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规定限值和陕西省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限值,但超过西安市市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限值,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 ||||||
14 | 未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监测档案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监测档案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正常检测的; | ||||||
常规参数检验及监测档案项目缺失6项以上;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检测未建立监测档案的; | ||||||
常规参数检验及监测档案项目缺失3-5项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常规参数检验及监测档案项目缺失2项以内的。 | ||||||
15 | 未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管理台账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
形式上有台账,但内容缺失严重,或存在明显虚假数据或信息;或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的管理台账内容虚假;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建立了管理台账,但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 | ||||||
16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因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提前七日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的; |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的; |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持续时间24小时以内的;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万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持续时间24小时以内的。 | ||||||
17 | 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数量在(120L容量桶)30桶以上;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数量在(120L容量桶)30桶以上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规定》一般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数量在(120L容量桶)10桶以上不足30桶的;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数量在(120L容量桶)10桶以上不足30桶的; | ||||||
从轻处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数量不足10桶(120L容量桶)的;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数量不足10桶(120L容量桶)的; | ||||||
个人餐饮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或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百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 |||||
说明: 1、表中“裁量标准”中“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不包含本数;“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中的罚款数额包含本数。 2、计算演示。 设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数(y),上限数(x),幅度数额(t),其中t=x-y。那么, 从重档次裁量范围(n1):y+t*70%≤n1≤x; 一般档次裁量范围(n2):y+t*30%<n2<y+t*70%; 从轻档次裁量范围(n3):y≤n3≤y+t*30%。 本基准表按上述公式确定的裁量标准,涉及100元以上的四舍五入至百位数,例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裁量标准本为“410-590元”,对其四舍五入法后最终确定罚款幅度为“400-600元”;100元以下的,四舍五入至十位数。 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般选取整百数进行处理。 3、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执法人员应当指引当事人履行赔偿责任。 | ||||||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