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06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企业跨区域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2013年、2021年根据国家“放管服”、财税体制、税收征管体制等改革要求,两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引导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调整搬迁、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市调整完善了新的市以下收入划分财政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共享收入分级入库,各级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办法关于纳入调整范围的收入标准不再适用,同时原办法执行过程中频繁出现划出区政府考虑前期招商引资投入、经济指标变化等因素,自行设置企业迁移审核门槛,限制企业正常迁移,不同程度上产生了划转不畅的问题。基于上述情况,为及时适应新的市以下财政体制,规范财政利益分配,促进企业在全市合理有序流转和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21号)以及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西安市纳税人跨区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定义、划出区和划入区的认定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纳税人迁移,共3条。主要明确纳税人发生跨区县迁移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以及办理迁移前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共4条。主要明确财税利益调整条件、财税利益调整基数核定办法、迁移当年收入和财力基数的界定以及财税利益调整程序。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共5条。主要明确纳税人实际发生跨区县迁移但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的处理办法、税收管辖关系争议协调机制、非正常迁移行为惩罚措施、统一纳税连锁经营企业税款划转办法、市本级特殊行业企业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原则。
第五章附则,共5条。主要明确税收征管衔接工作要求、恶性抢拉招商项目和企业税源行为惩罚措施、办法调整的条件、办法解释主体及执行时间。
三、新旧办法差异
一是调整收入标准。我市原有市以下收入划分财政体制执行“收入下划、财力上解”模式,执行中将共享收入全部缴入区县、开发区国库。新的市以下收入划分财政体制执行共享收入分级入库,结合收入结构调整情况,新《办法》将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的企业纳税标准调整为区级口径50万元,计算范围主要包括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6项较为稳定、受一次性因素影响较小的收入项目。
二是严格政策执行。为有序引导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避免恶性竞争,新《办法》将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划转时间由原先的五年延长至十年。在惩罚机制上,一方面对非正常迁移行为,将扣减划入区财力的惩罚措施延续五年执行;另一方面对在市域内恶性抢拉招商项目和企业税源的行为,扣减该纳税人在涉及区县、开发区缴纳的本级收入,并相应扣减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三是健全协调机制。针对长期存在的限制企业正常迁移等问题,本次新修订办法明确划出区、划入区如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或划入区财政局、税务局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商后提出迁移意见,由相关税务机关或市税务局直接办理,并不再核定相关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确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裁定并执行。
四是简化划转工作。此前,对于统一纳税连锁经营企业税款划转,主要是根据连锁经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四项收入明细,按核定的系数在区县、开发区之间进行分配后,由市税务局统一办理收入划转工作。因体制调整后区县与开发区之间收入入库比例不再统一,税务系统不再支持划转,为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简化工作,《办法》明确自2025年起,以2024年市以下划转额为基数,按相关企业以后年度缴纳的四项税款地方口径税额增幅环比计算当年应划转财力,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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